试析跟踪监督人大代表的策略
据新华社武汉2005年12月14日电,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大常委会继2004年出台了《代表辞职办法》,向“挂名代表”亮起红灯以后,不仅劝辞了两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区人大代表,还依法终止了两名两次未经批准缺席人民代表大会、平常履职记录为零的该区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这不仅是国内罢免和劝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继续,也是国内继向“行政不作为”的“庸官”开刀以后,首例针对“监督不作为”的人大“缺位代表”进行的惩罚举措。此事件清楚地向人们表明,不能代表人民或者不能合格地履行人民赋予的职责,甚至“缺位”、“不作为”,那就必须被取消“人民代表”的资格。
如何监督“监督者”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和主体,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人大代表的首要职责是征询民意,集中民意,制定并修订适用于全国或地方的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法规。其次,人大代表被赋予严肃、慎重地挑选和选举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和司法部门首长及主要官员的权力,并对其行使罢免权。此外,人大代表还要对中央和地方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人大代表拥有法定的权力和义务对政府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本级政府的规划及其实施进行审议和监督,对政府实际行政行为进行质询,甚至参与特定问题的调查等。也正是因为制度设计如此,人大不仅被称为权力机关,也被称为监(本文转载自
www.yzbxz.com 一枝笔写作网)督机关———而人大代表就被称为监督者。
可是,如同“人大”被批评是“橡皮图章”一样,人大代表也经常被批评为“零议案代表”、“哑巴代表”、“兼职代表”、“挂名代表”、“副业代表”等等。由于历史积习,人大虽然近年来有了极大改观,增加了一些专职代表,但是仍然是官员代表居多。这些官员平常日常事务性工作本身就很繁忙,担任人大代表只是在开会时“客串出席表演”一下而已,所以才有了“开会时热热闹闹,散会后冷冷清清”的状况出现。
更有甚者,部分代表连开会都要缺席,媒体披露的武昌区人大代表履职记录为零的情况绝对不是偶然,或许它只是显露了“缺位人大代表”的冰山一角。近来屡屡曝光的“人大代表自愿辞职”、“人大常委会建议部分代表辞职”和“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等实例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反应。而包括武汉市在内的许多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制定并纳入实施的“人大代表辞职办法”更是显示出应对这一问题的官方努力。
人大代表不能履行好代表职责,也就意味着监督者没有履行好监督职能———那么谁来监督这些“监督者”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那么,按照法律解释,人大代表也就意味者只对选民或选举单位负责,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好坏、称职与否,能否及时反映选民的意愿、代表选民的利益,根本上只能由选民或选举单位来评断,任何第三方都无权评价。
可是,让人民去监督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在今天的社会现实中,无疑是难上加难。且不说选举当中,许多代表候选人选民根本不熟悉,即便选举成功,担任了代表,选民又
如何跟踪监督代表呢?
为了督促和激励人大代表履职,广州和武汉等地方政府都尝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鼓励代表进行述职,接受选民评议。虽然在广州要求代表进行述职遭到了近半数的反对,但是武汉市武昌区人大常委会还是作出了有益的实践,如在其刚刚通过的《武汉市武昌区人大代表工作办法》第五条中新增了第(四)款,“组织实施《武昌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试行)》,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了解和反映选民的意见。”第(五)款“组织实施《武昌区人大代表述职办法(试行)》,安排代表回原选区向选民述职,听取意见,接受评议和监督。”
但在具体实践中,要求所有代表都向选民述职很难做到,要求代表向所有选民述职更难做到。实际工作中,进行述职的只有部分代表,听取述职的往往也只有部分选民,且多数选民对代表并不很熟悉,对其履行职务情况的了解仅限于代表的自我汇报。
反对进行述职的广州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颇具代表性,“代表述职确实有利于实现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但代表一般都是兼职的”,“很多代表大多有本职工作,不少代表还是单位的骨干或领导,一些代表活动有时真是‘想干干不了’”。由此看来,仅靠述职评议也难以达到对代表履行职务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因素在于人大代表当中存在大量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府官员代表,他们不由人民真正选出,自然也就难以受到人民真正的监督———而他们这些代表也就不会真正履行自身的代表职能,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愿。
正是由于监督缺失或者监督不力,才导致大量的人大代表缺位严重,监督不作为,甘当投票机器和开会先生,甚至变质腐败,拿人民的信任当儿戏,把人民的利益抛脑后。近年来屡屡被曝光的“问题代表”、“不合格代表”实在不少。
近来法学界热议的“人大常委会能否有权建议人大代表辞职”的实质就是当人民的监督事实上缺失或者不能起实际作用时,人大常委会能否担负起监督的职能———能否用政治手段或者组织形式督促并砥砺部分人大代表履行自身的职责。
部分学者认,武昌区人大常委会没有权力“建议人大代表辞职”,因为按照法律,只有选民才能评判人大代表是否合格,是否需要辞职(代表自愿)或者是否需要罢免(代表不自愿)。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依据西方议会为维护议会整体的工作秩序、纪律、形象等,有权对议员规定行为规范,并对严重破坏行为规范的议员采取制裁措施。比如,议会可以驱逐严重违纪的议员,即剥夺其议席等。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该有权对其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负有管理职责。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有权建议其代表辞职,进而有权终止部分代表的资格。(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