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实际上显示出了两条不同的路径选择。前者诉诸于法理上的选民与代表的委托契约关系,但是实施起来效果却不好;后者立足于组织层面上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却偏偏取得实效。法理与现实在这里出现了激烈的碰撞,虽然后者对现实能够带来改观,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理念的归宿并不在于人大常委会的政治领导正确和政治组织监督———说到底,它不过是一种立足问题缓解的权宜之计,不过是对人民监督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职责替代,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大代表“如何代表人民”这一命题。
对于因为人民监督缺失而引起的人大代表“缺位”问题的救济还是要回到人民的监督上来———只是要在制度设计上予以保障。让人民与代表的委托契约关系重新回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的本原,回归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的制度本色。
1.要改革人大体制,实行代表专职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大代表的职能更趋重要、复杂和专业化。世界各国几乎都立法规定了“议员或代表在当选期间不得担任其他公职,甚至包括企业的职务。”议员或代表是否专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立法机关的监督力度、民主水平和工作效率。
职过多,既不利于做好本职工作,也不利于履行人大职责,申请辞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广东、安徽省又有几位人大常委和代表因“法律知识有限”和为了“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先后辞职。人大代表兼职的种种弊病日益明显,不仅使人大的职能难以发挥,也直接制约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民意、监督政府”的职责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后,十届全国人大换届选举时已有一批年轻的专业人士被选进全国人大常委会。但这还远远不够,我们必须要在体制上根本改变过去人大成为“退居二线”的官员养护所,而应该成为真正的立法和监督的民意机关。
2.要更新选举法,从源头上杜绝低素质和不能为人民服务的人员当选为代表。发挥人大作用,关键在于发挥代表作用,而代表的素质高低和其是否真正代表民意民利至关重要。解决好代表的素质和“服务人民”的水平,虽然选举后的监督能够起作用,但是更根本的是把好准入关。如果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人民就会像深圳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的选民一样,珍惜自己的一票,并自愿进行监督。
3.要制定罢免法,从退出机制上督促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不合格即罢免。如上所述,选上后的人大代表之所以会变质、不作为,在于人民的监督难以发挥实际作用;而之所以出现人大常委会做监管工作,是因为我们没有一个操作性强的罢免法。要细化人大代(本文转载自
www.yzbxz.com 一枝笔写作网)表法中的罢免条款,如“构成罢免的要件”、“启动罢免的程序”、“达致罢免的标准”、“罢免后的救济”等基本问题都要搞清楚,并且要把罢免权真正回归到选民手中。
胡锦涛同志在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纪念大会上发表讲话时说:“实行人民民主是跳出历史兴亡周期率的根本途径,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我们党是人民的政党,要始终保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为民本色,完善并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然是一条根本的老而弥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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