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研论文
司法调研论文提纲如下:
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现实意义
一是国家大的形势的需要。
二是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需要。
三是推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把创新发展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建筑材料调研论文在实践中走出一条具有**司法行政特色的路子
(一)围绕大局思创新。始终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职能作用,这是**司法行政工作获得长足发展的根本动力。
一是在为各级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着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要充分研究如何和怎么发挥法律咨询、决策建议和论证等作用,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问题;
二是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怎样做到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招商引资等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防范经营风险上下功夫;
三是在加大为“三农”服务的力度,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的工作中,学习借鉴郑州“一村一师”经验,根据目前全市律师数量满足不了“一村一师”的实际,探讨是否在全市推行律师事务所与乡镇结
成法律服务对子,研究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的措施,努力促进农业发展、法学专业调研论文农民增收、农村进步。
四是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可不可以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结成对子,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指导和帮助,这样既推动解决司法所有地缘优势却少人手的问题,又有助于解决律师事务所有法律特长却难拓
展案源的困境;双方的合力还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多的、迫切的法律需求,可谓三困变三赢。
五是人民调解工作要进一步创新排查调处工作方式方法,定位要往前移,工作要往前靠,要注重源头上的防范和处置,既要及时调解个案,又要积极参与建立各种有效机制。
(二)突出特色抓创新。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人新我优、人优我特。
(三)解放思想促创新。我国目前的司法行政体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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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思想上更新观念。
一是要更新手段软、职能弱,难以有所作为,难以成就事业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做好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豪感。
二是要更新基础差、底子薄,难以出成果,难以大发展的观念,树立从大事着眼、小事做起,积小胜为大胜的观念。
三是要更新经费缺、人员少,有多少钱多少人办多少事的观念,树立没有钱没有人也办事,钱少人少也能办大事的观念。
其二,在发展上更新思路。
一是要有科学发展的思路。
二是要有开放发展的思路。
三是要有市场经济的思路。
其三,在工作上革新方式。
一是通过整合革新、
关于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建设调研汇报。
二是通过载体革新。
三是通过活动革新。
其四,在建设上出新举措。
三、司法行政工作创新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要处理好原始创新与借鉴创新的关系。
(二)要处理好发扬传统与与时俱进的关系。
(三)要处理好学习借鉴与照抄照搬的关系。
调研论文纲要
摘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
城区管理状况调研汇报、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司法独立制度构建司法监督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
要给司法独立下一个定义,其实并非易事。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
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
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
2.独立于上级官署;
3.独立于政府;
4.独立于议会;
5.独立于政党;
6.独立于新闻舆论、
县域经济生态文化旅游业发展调研汇报;
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
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分析
(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二)司法独立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
(三)司法独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
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
三、司法独立的制度构建与设想
(一)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调查汇报,摆脱司法权的地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章武生,吴泽勇两学者从整体性的角度提出了法院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认为全国各级法院可以这样设置:
1.最高法院的改革着重于以下三点:
第一,借鉴外国经验,对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进行限制;
第二,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作事实审只作法律审;
第三,取消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批复。
2.高级法院的改革,
一是严格控制受理一审案件的数量,使其主要精力放在上诉案件的审理上;
二是完全打乱现行的司法区与行政区重合的法院设置模式,按照经济、
高层次人才引进调查汇报、地理、人文等客观因素,从方便公民诉讼的角度出发,重新划分,全国可以设10个左右的高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上诉法院。
3.中级法院的改革,应当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来设置,并应当精简数量,但可设派出机构。
4.对于基层法院应当设简易庭和普通庭两种审判机构,但以简易庭和简易程序为主;法律规定范围的简易小额案件由简易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超出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向基层法院的普通庭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中级法院起诉。
5,对于人民法庭,应当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治宣传。
(二)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和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
(三)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审级制度。
(四)改造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