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法官平等化、专家化制度,确保法官之间互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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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定传媒活动的规则,科学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建立新闻审查和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
四、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
(一)法院内部审判监督。其主要形式有:
1.由审监庭依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进行监督;
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非程序性的监督;
3.庭长、主管院长对具体案件的监督;
4.审判委员会的监督;
5.以立审分开、审监分开的形式实行各部门之间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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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二)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三)检察监督。
(四)人大监督。
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又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其监督的具体范围包括:
1.听取并审议法院的工作报告,并可经过讨论作出相应的决议;
2.对法院的工作进行询问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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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4.人大及其代表有权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结论
参考文献
以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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