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仅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国际经济法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及应用
第一部分中国对外经贸概况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及意义
关键词:中国;概况;经济法;产生
国际贸易是在世界范围内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货物、服务的交换活动。它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或依赖。
中国的对外贸易是在国际贸易大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由于中国特殊的地域环境,真正的对外贸易应该产生于2200年前的西汉,自“丝绸之路”产生以后,大规模的外贸搞活动开始产生。它的发展历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西汉时期的张骞通西域,到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封建社会:从鸦片战争爆发到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半封建半殖民阶段: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德的社会主义阶段。
随着国际和国内局势的一变再变,中国对外经贸也在其发展历程中艰难挺进。单拿新中国成立至今的社会主义阶段来说,它就经历了国民经济恢复期、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等历史阶段。中国对外经贸也在磨难中成长,从1950年的进出口总额11.3亿美元到1972年的63亿美元,再到2000年的4373亿美元,它终于在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市场越走越远。至2005年,中国的对外进出口总额达到了14221亿美元,已然成为了仅次于美国、德国之后的贸易大国。
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经贸往来越发繁荣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世界贸易格局形成和衍变的必然产物。它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既包括与国际间贸易往来有关的公约、条约、国际惯例(如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64年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等等),与对外进出口有关的国内立法(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税法等等),还包括国家间的某些双边、多边条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等等)。
从它的调整范围不难看出,国际经济法是一系列国内、国际相关立法的集合,其触角已经遍布国际经贸的方方面面,成为国际经贸中的重要标准和调解工具。
国际经济法结束了国家独立自主、自给自足的经济时代,很显然,它为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出现提供了可能。从现实意义上说,它所包括的所有分支为国际间经济主体的投资、贸易、金融、货币、税收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和遵守的法律依据。可以说,国际经济法是世界贸易的保护伞和守护神,它保障了国际经贸这部大机器的正常运转,维持了正常的世界秩序。(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