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企业将大大提升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中国企业将从被动取得主动。例如2004年的电池液知识产权案纠纷案。
2004年,美国“337调查”将包括中国几家电池企业在内的的全球十几家电池生产商立案调查,指控他们产品侵权案,要求赔偿。由于事关重大,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立即制止中国电池行业的18家企业组成联合应诉团队,聘请美国著名的霍金豪森律师所作代理律师,并组织了电池行业技术方面的众多专家教授作为应诉专家工作组。这支强大的应诉团队在经历了15个月的艰苦申诉.抗辩.调查.取证.复审之后,
终于赢得了这场电池行业的保卫战.相比之下,美国金霸王.日本松下.富士等厂商由于消极应诉,而付出了支付巨额许可费和侵权费的代价.
这场诉讼的胜利让国内企业看到了抗争的希望,加之政府的干预,相信知知识产权危机对我对外经贸的影响会大大降低。
第五部分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经贸中的具体应用之二
-------应对倾销与反倾销
所谓倾销,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大规模进入进口国市场,给进口国国内经济带来严重损害和威胁的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反倾销是一个国家用来抵御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保护国内企业的重要手段,是当代国际贸易中引人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来反倾销是一种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又经常成为西方许多大国进行贸易保护的工具。他的滥用会阻碍正常国际贸易,损害出口国的利益。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对外贸易规模很小,对世界各国影响不大,所以没有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问题。但是到1977年以后,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越来越多,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被指控倾销最多的国家。据世贸组织统计,自1995年到2004年底,累计有33个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过反倾销调查,共403例,占世界反倾销调查的16%。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欧盟和美国。2003年,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就占其全部反倾销调查的42.8%。
我国也可以对他国进口的产品进行倾销调查,这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行业。但就目前态势而言,对外贸易工作中的重点仍是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从法律应用的层面讲,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完善、健全国内相关立法。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章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章都提出了反倾销的概念,但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2001年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虽然明确了国家实施反倾销的机关部门、受理调查的期限、承诺期限和复审等方面的问题,但此条例抽象空洞,缺乏可操作性,对反规避、司法审查等问题没有作明确规定。因此,完善健全相关立法,甚至出台专门反倾销法是有很大必要的。
(二)利用WTO的规则寻求公平的待遇。
(1)积极参与WTO反倾销法律规范的修改与完善。
(2)利用WTO争议解决机制评判外国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现象。
(3)WTO的反倾销守则上要求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特殊照顾,并考虑其他建设性的补救措施。在征收反倾销税上还有一个尽量少征和小额忽略不计的原则,即在反倾销调查中若倾销幅度在2%一下,以及来自一国的产品数量不足进口国出口同类产品的3%,则应忽略不计,停止反倾销调查。我国应积极应用此规则进行自我保护,维护合法利益。
(4)利用WTO讲坛来揭露代国制度的不合理。美国、欧盟等国在确定进口商品价格是否低于“公平价格”标准时,将出口国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实施代以相似状况国家发展水平而私自指定歧视性价格调查方法。我国应在对外交涉中强调自己已经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利用WTO成员国的身份和评审机构争取合法公平的市场地位。
(三)重视行政复审或司法复议。反倾销实施中,如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到司法行政机构,
寻求司法复议。往往有的企业消极应诉,构造的丧失信心。没有进行复议,导致判决生效,丢失国外市场。企业应在自身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做好复议的准备,以寻求司法上可能的关键帮助。
应对倾销与反倾销,中国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如建立对外应诉基金,发挥政府作用,注重专门机构、商会的作用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个具体而又有力度的战略,需要政府、企业、专家、团队的整体协作,只有这样,“中国制造“才能走得踏实,走得更远。
第五部分总结
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是世界间贸易关系的部门法,其作用及地位早已在许许多多的方面充分地展现,涉及国际间金融、投资、债券、货币、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与纠纷都是需要国际经济法这一大杠杆的平衡的。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在发展中国家体现得尤为明显。利用它,发展中国家不仅可以加强自身的竞争力和与世界的交流,还可以减轻来自世贸大国的压力,在经济浪潮翻滚下的国际市场争取一席之地。
国际间的许多问题同样存在于中国市场,例如倾销反倾销、技术壁垒、跨国污染输出等问题,更是呈现出逐年上涨的势头,亟待解决。近年来不断出现的肯德基地新雇用工人事件、可口可乐等外企在华污染事件、麦当劳在华偷税事件就是这些诟病长期作用的一次爆发。所以,要硬对如此复杂的市场经济问题,法律是最重要的手段,国际经济法便是这一手段中最有效的组成。
2004年,对于中国来说是具有战略意义的一年,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中国市场的正式打开。从此中国的经济将面临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直存在于中国对外贸易中的诸多问题则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对中国来说,国际经济法时发现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良药”,是中国对外经贸的一根拐杖。所以,从中国政府到各个企业,再到高校专家、人才培养,都应加强对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的关注。法律只是一种工具,形势他的人才是关键,所谓“图法不足以自行”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竞岗演讲稿。
(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