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准债券类产品:
指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投资于具有固定收益回报特征的债权。
4.衍生产品
包括利率互换等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违约互换等信用衍生品。本产品投资衍生产品的目的仅限于套期保值目的,其中信用违约互换仅可作为信用保护买入方。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光大银行门户网站(www.cebbank.com)进行公告。若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产品在存续期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规定区间,本产品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在以投资人获得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到规定区间。
二、收益和本金确定:
1、收益率:
(1)本产品首个开放日产品收益率为4.7%,后续各开放日对应的投资期产品收益率光大银行将至少于每个产品开始预约前的1个工作日通过光大银行门户网站(www.cebbank.com)进行公告。
(2)银行所公布的产品收益率为在不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投资风险的情况下的正常收益率,若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实际获得的收益可能低于银行公布收益率,甚至蒙受本金损失。
2、收益率测算依据:
本产品收益=产品投资收益-相关费用。
3、收益计算及分配:
(1)收益支付方式:在不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风险的情况下,银行将到该投资期产品收益以现金分红形式于产品周期到期日24:00之前划转到投资人指定账户,如遇到非交易所交易日将顺延到最近的交易所交易日兑付,如遇到非交易所交易日将顺延到最近的交易所交易日兑付,投资者最终收益以实际持有天数计算。
(2)收益的计算:
ü投资期到期收益=理财本金*产品年化收益率*本期实际持有天数/365
假设投资人2013年2月8日成功购买了本理财产品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首期产品年化收益率为4.7%,2013年5月8日产品周期到期日为工作日,则2013年5月8日投资人可获得的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为人民币50573.01元,即50000+50000×4.7%×89/365=50573.01元。
若2013年5月8日产品周期到期日为周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所工作日即2013年5月9日兑付,投资人可获得的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为人民币50579.45元,即500000+500000×4.7%×90/365=50579.45元。
4、本金确定:
在不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人到期份额的本金按照面值(1元/份)计算,并于产品同期到期日当日(如遇非交易所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所交易日)24:00之前划转到投资人指定账户。
5、产品收益及风险示例:
理财资金所投资品种,可能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在赎回时理财投资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投资人预期收益,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届时理银行将按照产品的实际收益支付投资人本金和收益。但银行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人进行清偿。在不发生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的情况下,投资人可按照本产品约定的收益计算方法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三、相关费用
1、申购、赎回费用:本产品无申购、赎回费用。
2、银行管理费:本产品银行收取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费率不高于1.50%(年化)。
3、托管费:本产品托管人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不高于0.05%(年化)。
4、风险保障金:为防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融资人信用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的资产减值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本产品将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保障金,计提比例不高于0.10%(年化)。
四、提前终止条款:
在单一投资期内,银行和投资人均无提前终止权;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停止产品开放,并在存量份额单一投资周期到期后终止本产品。
五、巨额赎回
本产品巨额赎回比例为30%。
六、税收规定:
本理财产品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质押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规定:
本产品可开立理财产品时点持有证明,不可办理质押贷款。
八、产品估值:
本理财产品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本理财产品项下的各项资产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商定利率或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光大银行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及时向投资人公告。
九、追索条款: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则银行将首先按照本产品投资的实际回收资金偿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差额部分向相关责任人索赔,银行将在收到索赔获得的本金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向相关投资人进行支付。
十、其他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本产品协议书和说明书所约定的投资范围、比例和原则进行投资操作,尽力通过完善的内控措施保证本产品项下的受托管理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因自身经营目的对受托管理资产进行出售和抵、质押等处置行为。
第七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内容:
(1)产品收益率;
(2)产品持仓情况;
(3)产品的各项费用情况;
(4)其他影响本产品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等。
2、信息披露频率
(1)本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银行将公布本产品成立公告;
(2)本产品各开放日对应的投资期产口收益率将至少于每个产品开始预约前的1个工作日通过光大银行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3)每个自然季度末,银行将于次月初15个银行工作日内在**银行门户网站公布上季度末的组合持仓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类别和所占比例以及需公布的其他内容;
(4)本产品成立后,如遇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将于调整生效前5个银行工作日通过**银行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5)如遇发生影响本产品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银行将及时予以公布。(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