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市政府召开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精神,以及省政府10月11日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国内和我省发生的煤矿重特大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集中力量打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以及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确保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刚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同志作了很好的讲话,绵竹市、什邡市政府汇报了整顿关闭煤矿工作情况,市政府向绵竹市、什邡市政府下达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责任书。下面我就如何落实好会议精神,讲四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区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反响强烈。为尽快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8月2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9月3日,国务院颁布和实施《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决定对煤矿安全生产采取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短短半个月时间,国务院相继制定出台两个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扭转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坚强决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成云书记、小方市长对此也非常重视,多次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市政府成立了XX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挂牌在市安监局,公招两名公务人员,负责履行煤矿安全“地方监管”职责和全市煤矿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市上下把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重中之重,集中开展以“两整顿一确保”为核心内容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上半年无伤亡事故,1-9月,共发生死亡事故2起,死亡2人,同比减少4起6人,降幅分别为66.7%和75%。但是,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一是今年煤矿生产不正常,一些矿长期间处于停产状态;二是我市煤矿灾害较多,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火、瓦斯等都不同程度存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安全生产的可控性和可靠性还很差,容不得我们有丝毫的松懈。短短半个月时间,天池煤矿、马排子硫煤矿相继发生死亡事故。10月4日,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所属广能集团正在建设的龙滩井发生特大透水事故,17名矿工遇难,11人下落不明,学忠书记做了重要批示,中伟省长亲临现场部署抢险救援,反思这些事故,我们必须承认,在如何以铁的手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方面,在如何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措施方面,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和一些煤矿企业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工作力度还不够到位。
整治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五个始终牢记”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对各地、各部门执行力的有效检验。各地、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以铁的手腕,超常规工作,全力以赴打好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即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打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攻坚战,彻底解决小煤矿非法生产问题,实现我市煤矿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
二、明确责任,坚决完成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任务
目前,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截止目前,全市56个煤矿中,32个煤矿已经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关闭矿井8个,停产整顿矿井20个。关闭和停产整顿矿井主要集中在什邡市。为打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攻坚战,省政府向我市政府下达了目标责任书,刚才,市政府向绵竹、什邡市政府和天池集团公司也下达了目标责任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分任务,逗硬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以下17类矿井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停产整顿
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的要求,对凡存在以下17项隐患之一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1、凡是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2、凡是瓦斯超限作业的矿井;3、凡是煤与瓦斯突出,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或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4、凡是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5、凡是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6、凡是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矿井;7、凡是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8、凡是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矿井;9、凡是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矿井;10、凡是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矿井;11、凡是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矿井;12、凡是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矿井;凡是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13、凡是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矿井;14、凡是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矿井;15、凡是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矿井;16、凡是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矿井;17、以及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