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党政机关,都应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经验,定出本地方农业增产的五年计划,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和农业增产的各项政策,提高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保证这个计划的实现。地方的农业增产计划,应该适应于国家计划的要求,根据本地方的可能条件,拟定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指标,使国家计划有更加可靠的基础。同时,地方的农业增产计划,应该切实地照顾到当地群众的具体需要,使农作物的生产能够多样地满足农民的要求,刺激和发挥农民的经营积极性。
有些农村的地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还没有集中力量去领导农业生产,也没有认真地研究增产或防灾的有效办法,并动员群众去实行增产或防灾的措施,使农业生产的领导处于自流的状态。有的在推广增产的各种先进经验和措施的时候,不是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因地制宜,而是千篇一律,不问效果。有的在发展农业合作化的时候,不是耐心地向农民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和采取典型示范的方法,而是违反群众自愿的原则,实行强迫命令。所有这些农村工作中的缺点,都应该加以改正。
这里,我还要特别地说一说关于发展畜牧业的问题。畜牧业的发展,可以增加农业生产所需要的耕畜和肥料,可以增加轻工业所需要的皮毛等原料,可以增加市场所需要的肉类的供应量,可以增加农民和牧民的收入。因此,在所有的农业区和畜牧区,都应该切实地执行五年计划第四章所规定的有关发展畜牧业的各项措施,促进牲畜的迅速繁殖,保证第一个五年计划关于增加马、牛、骡、驴、羊、猪等牲畜数量的指标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机关应该在财力上和技术上尽可能地扶助少数民族地区的畜牧业的发展,并加强对牧区工作的领导。
(四)关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
现在我要说的是国家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中的若干问题,即关于改造的步骤问题,资本主义工业改造的部署问题,资本主义商业改造的部署问题,资本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接受改造的问题。
第一,改造的步骤问题。
我国目前还存在大量的复杂的私营工商业。以工业说,一九五三年私营工业(不包括个体手工业)的从业人员有二百多万人,其中十个职工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企业有四万五千多户,职工一百五十多万人。以商业说,一九五三年全国资本主义批发商的从业人员将近二十万人,资本主义零售商的从业人员有二百万人左右,小商小贩还有几百万人。在上述私营工商业的从业人员中,资本家占相当的数量。对于这样大量的复杂的私营工商业,要全部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件很艰巨的工作。
对于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应该区别资本主义性质和独立劳动者性质,而分别地采取适当的步骤和灵活的形式。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是分两个步骤实现的,第一步是把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第二步是把国家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
国家资本主义,这是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中的过渡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要鼓励和指导资本主义工商业“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这就是说,我们在过渡时期内,要消灭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并不是一下子实现的,而是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逐步地实现的。我们将让资本家有一个必要的时间,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这个过渡形式,在国家和工人阶级的领导下逐步地接受改造。
国家资本主义有各种不同的形式。高级的形式是公私合营;中级和低级的形式,在工业中是加工定货和收购包销,在商业中是代购、代销和经销。
过去几年,我们对资本主义的改造工作,一般地是由低级、中级形式发展到高级形式,由主要行业推广到次要行业,由大城市扩展到中、小城市。这种有系统的稳步推进的办法,经验证明是比较适当的,我们以后将继续推行这种办法。
几年来的事实证明,把资本主义经济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以后,在性质上已经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即在不同程度上加进了社会主义这个因素,这就限制了资本主义的生产、经营的无政府状态和资本家唯利是图的活动,并使这一部分经济在不同程度上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同时,由于工人在生产中的地位的改变,就提高了劳动热情,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改善了经营管理,并使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有可能得到适当的处理。由此可见,按照我国的条件,采取国家资本主义这个过渡形式来逐步地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地克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同生产力增长的矛盾,并由此便于逐步地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的所有制,这是必要的和行得通的。
国家对独立劳动者性质的私营工商业的改造,是按照它们不同行业的情况,根据自愿的原则,分别地用不同的合作形式把它们逐步地组织起来,经过各种低级的合作形式,逐步地过渡到较高级的合作形式,使他们能够有效地为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服务。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预计对于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将达到如下的成就,就是:私营工业的大部分将转变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而私营的现代工业的大部分将转变为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公私合营;私营商业中有一半以上将转变为各种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的商业和由小商小贩组织起来的合作形式的小商业。
第二,资本主义工业改造的部署问题。
对于国营工业、合作社营工业、公私合营工业、私营工业,在分配生产任务、分配原料、收购产品方面,必须贯彻国家规定的统筹兼顾的方针。一方面,对于社会主义工业的发展,国家给予优先的权利,而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企业则没有这种优先的权利,在这点上,它们之间是有所不同的;另方面,又应该适当地照顾私营工业在我国过渡时期的作用,在一些方面,特别是对于公私企业的工人职员,要一视同仁。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为着调整私营工商业,就已经对一部分的私营工厂(首先是棉纺厂)实行加工定货,这种政策,对安排私营工业的生产收到了很大的效果。一九五三年国家开始有计划建设以后,为了加强生产的计划性,对许多重要原料,有的由国家差不多全部收购,有的由国家大部收购,这些收购的原料,都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这时候,国家对于私营工业的产品,绝大部分已经实行加工定货、统购包销,使这类私营工业成为中级形式和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工业。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抗美援朝期间和一九五三年开始大规模建设的时候加工定货数量的增加,由于商业部门在加工定货工作中存在某些盲目性,全国若干行业的工厂,包括国营的和私营的,都曾经盲目地扩充设备。一九五四年某些产品加工定货相对减少以后,若干行业就发生生产任务不足、开工不足的现象。同时,在开工不足的行业中,有过一段时间对公私工厂的原料和生产任务的分配不够适当,即公私合营和私营的工厂分得少些,因而私营工厂中的某些行业就遇到了较大的困难。这种情况已经有所改善。(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