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8、对于劳动合同的有无效力有争议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劳动合同双方均无权确认。
9、无论是用人单位自行支付还是用人单位委托银行支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后,都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个人建议贵单位将工资单进行细化,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信息)
10、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克扣员工工资。以下情形可以克扣:一是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二是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三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四是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五是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的。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克扣员工工资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调岗、调薪的权利:
1、违反了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据规章制度的相应规定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降职;
2、劳动者经考评不能胜任现在的岗位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注意:应当向劳动者送达书面处理决定,其中一定要说明变更的理由。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如果劳动者不签收,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对员工的考评一定要形成可量化的考评标准。
12、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有一定过错,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A、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录用条件应当对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作出具体、明确的描述,不能写符合岗位要求,而是应当将岗位要求是什么描述出来。约定的试用期超出试用期法定最长时间的,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用人单位不能在超出的时间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在试用期内送达劳动者,试用期过后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将月季、季度销售目标等尚未发生的事项约定为录用条件,当劳动者不能完成用人单位确定的销售目标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不能胜任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定要合法、合理;否则,在仲裁中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建议对贵单位属于严重的常见行为列举出来)
C、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什么是重大损害?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进行具体可量化的规定。重大损害并不局限于经济损失,也包括给用人单位的无形财产造成的损失。界定还应当公平、合理,不能把明显不属于重大损害的情形界定为重大损害。
七、经济补偿金(律师建议:业务提成另外支付,不计算在工资总额内。)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3日或者试用期经过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竞业限制
1、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由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应具有合理性,尽量使其与可能导致的实际损失相一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应全额返还用人单位已经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向用人单位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用人单位因此造成的损失。
2、竞业限制的内容应当是限制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注:保密协议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明确于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一项法定义务,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保密协议,劳动者在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都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这一点与竞业限制不同,竞业限制纯粹是一种约定的义务,没有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或者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就无须受到竞业限制。约定保密协议对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效果更好,因为约定保密协议可以具体明确地约定保密的主体、保密的内容、保密的范围以及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等事项。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以下费用:1、招录费用;2、培训费用;3、劳动合同约定应予赔偿的其他费用。
以上仅为劳动法规方面的重点常识加上风险提示,详细的劳动规程可参阅相关劳动法规。如有必要,今后还会制作更为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操作指引。
(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