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标平行进口的发展趋势——以国际性和区域性条约为协调基础
[摘要]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由于商标本身的特殊性,使其国际协调比专利和版权的平行进口问题更加困难(专利和版权的平行进口问题在国际上形成了比较统一的看法)。然而,由于涉及到国际贸易的畅通和自由化,再加上平行进口的不断增加,这个问题不可逃避。只有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国际层面的共识,世界贸易的自由化道路才会更加光明,否则它始终会成为绊脚石,本文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担忧,从国际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来分析一下商标平行进口的发展趋势,以期有所裨益。
垼垼酃丶词]商标平行进口国际条约区域条约RTA
垼埳瘫昶叫薪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人或商标独占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相同商品,该商标商品是在他国市场上合法取得的。商标平行进口是一种跨国的行为,各个国家对商标平行进口采取不同的态度在商标法理论上的一个依据是商标权权利穷竭的普遍性和地域性的分歧。持普遍性穷竭的国家主张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对商标权不构成侵权;持地域性穷竭的国家态度则相反。权利地域性与国际贸易跨国性产生冲突,而这种冲突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协调,则会阻碍国际贸易的自由流通,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就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隐性"的壁垒措施。因此对平行进口问题的协调就成为必要的、必需的。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当前的协调问题。
首先从国际层面上,为了协调商标的国际保护,各个国家纷纷加入国际性的公约或组织,下表显示了这种协调的概况。平行进口问题就是一个跨国境的贸易与商标权相协调与矛盾的问题,随着这个问题的突出,国际性条约的态度如何呢?我们来看几个成员国比较多、影响比较大的条约的规定。
垼堄肷瘫暧泄氐墓际性条约、组织的成员分布表
条约名称垼埮分蓿堁侵蓿埛侵蓿埍泵乐蓿埬厦乐蓿埓笱笾
WIPO垼垼垼43垼43垼52垼垼23垼垼12垼垼6
PC垼垼垼垼42垼37垼46垼垼23垼垼12垼垼4
WTO(TRIPs)35垼31垼41垼垼22垼垼12垼垼5
TLT垼垼垼垼20垼8垼3垼垼垼2垼垼0垼垼垼1
MA垼垼垼垼30垼13垼10垼垼1垼垼0垼垼垼0
MP垼垼垼垼37垼12垼7垼垼3垼垼垼0垼垼垼1
NA垼垼垼垼39垼15垼8垼垼7垼垼垼2垼垼垼1
VA垼垼垼垼10垼2垼垼2垼垼4垼垼1垼垼垼0
MS垼垼垼垼19垼6垼4垼垼2垼垼垼1垼垼垼1
LA垼垼垼垼9垼垼1垼7垼垼4垼垼垼0垼垼垼0
NT垼垼垼垼11垼8垼10垼垼6垼垼垼5垼垼垼0
垼堊ⅲ1、各条约英文简写含义:
垼圵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PC:巴黎公约1983文本;WTO(TRIPs):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LT:商标法条约1994;MA: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1;MP: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协定书1989;NA:尼斯协定1957;VA: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3;MS:制止虚假或欺骗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LA: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NT:奥林匹克徽记保护内罗毕协定1981。
垼2、数据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垼3、数据资料根据《中国商标报告》2003年第2卷有关数据整理。
垼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表中的PC),诞生于1883年,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成员也达到164个(2003年),它是世界知识产权史上第一个国际条约。PC不仅约束巴黎联盟的每一个缔约国,而且也约束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但是它并没有在平行进口问题或商标权的穷竭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公约第六条规定了商标权的“权利独立原则",即“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应认为是相互独立的"。本原则和条款是否可以推导出商标权的国际穷竭和平行进口应被禁止,显然并不明显。然而在公约第十条之二中对不正当竞争作了规定:(一)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向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二)在工商业事务中任何违反惯例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下列各项应特别予以禁止:1、不择手段的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具有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2、在经营商业中,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具有商业性质的虚伪说词。3、在经营商业中,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使用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标记或说词。可见,如果平行进口造成了公约规定的不公平竞争,则将遭到禁止。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第一个将贸易与知识产权结合的国际性条约,由于采取一揽子协议的方式,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是TRIPs协议的成员,那么这无疑使它成为最为广泛的国际性协议。TRIPs协议第6条是关于权利穷竭的规定:就本协议的争端解决而言,应当遵守本协议第3条至第4条(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并不得利用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去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也就是说TRIPs协议并没有对平行进口问题做出任何实质性明确的协调,而是回避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将它留给各成员自己自行解决。建立在各个协议(包括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在内)基础上的TRIPs协议同样没有解决平行进口问题。
垼3、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到了“权利担保",其第42条规定“买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并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同样,公约也没有对商标平行进口做任何规定,至于平行进口是否侵权也没有作相应的规定。但是就第42条的权利担保来说,商标平行进口可能就会违反公约。学者魏友宏认为“在买方明知其购进的商品附有知识产权权利已是其国内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其此种平行进口行为亦应认定为侵权"。
垼埓右陨峡梢钥闯觯无论是单独的商标协调的国际公约,还是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协调的国际性协议,都没有明确地对商标平行进口做出实质性的规定,但从某一个方面又可以与平行进口擦点边。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深层原因可能就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及国际贸易利益的分歧,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依据自身的比较优势决定对此问题的态度,也就是维护本国的国际贸易利益。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不象专利和版权平行进口那样形成比较统一的看法,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商标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现代商标被赋予了太多的含义和价值,消费者购买商品其实是在购买一种商标信用,不同商标的同种商品的价格差异就说明了商标的价值,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必然反映到对商标的保护上,于是对商标平行进口是否侵权就形成不同看法。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各国都以维护本国的经济贸易利益为重的情况下,在全世界国家之间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存在的难度可想而知,国际性条约采取回避的态度也正是这种分歧的反应。(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