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垼埾喽杂诠际性条约的规定,区域性条约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看法更为明朗。欧盟实行内外有别的商标平行进口政策:欧盟区域内商标平行进口适用权利区域穷竭原则,对区域外的则不适用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但是如果这种进口是在商标权所有人控制之下,则允许平行进口;安地斯共同市场第344号决议、比荷卢经济联盟《比荷卢统一商标法》允许平行进口,但是有条件或例外。何以在世界范围内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在区域内就相对比较容易的得到统一了呢?欧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典范,也是目前发展的最高形式,我们就以欧盟为作为分析的样例。
垼垼ㄒ唬┪护内部市场的统一为最高目标。欧洲共同体建立的目标就是创建共同体统一大市场,逐步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促进整个共同体内的经济活动的协调和平衡的发展",为实现此目标,“在成员国之间取消货物进出口关税和数量限制以及其他具有相同作用的措施",“建立一个以在各成员国之间消除关于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的各种障碍为特征的内部市场"。《欧洲联盟条约》B条中规定“联盟的目标是:尤其是通过建立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与平衡发展"。《罗马条约》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了,为了促进欧共体范围内货物自由流动,禁止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实行数量限制措施以及有同等影响的任何措施。(商标权有时也被认为是对进口的数量限制)该项规定从一般原则上对商标权人试图通过商标权制止平行进口的做法进行了抑制,《罗马体条约》第30条规定了这个原则的例外:该项规定不应妨碍由于保护工业和商业产权的理由对进口所作的禁止或限制,同时对这种对大原则的例外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该措施不能成为“武断歧视"或者“变相限制"成员国间的贸易手段。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独立性特征同欧共体的目标是存在冲突的,欧共体试图用《欧共体条约》对商标权的权利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欧盟从《欧共体条约》建立共同市场实现货物自由流动的原则的高度来达到限制商标权、允许平行进口的目的,从而在一般原则上解决商标权对共同体统一市场的侵害。而这种效果也和《缩小成员国商标差异的理事会一号指令》中以立法形式明确的“共同体范围内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是一致的。试想,如果欧盟不实行区域内的商标权穷竭原则,那么商标权人就有可能通过知识产权的垄断来分割市场,欧盟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会存在一个“隐性"的独立的、处于分割状态的市场,那么谋求建立一个没有贸易壁垒的单一市场的任何努力都将大打折扣,因为商标权人可以通过一系列的交易安排(比如各种各样的许可协议)沿着国界或其他分界线重新分割共同体,这是与欧盟创建的目标和发展相违背的。
垼堅倏1989年《一号指令》和1993年《共同体商标条例》制定和实施的背景,在《一号指令》中有这样的词句“考虑到成员国目前实施的商标法存在差异,这一差异可能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和服务的自由提供,并扭曲共同市场的竞争条件;考虑到为了内部市场的建立和运转,因而有必要协调成员国立法";在《共同体商标条例》中提到:鉴于需要通过建立一个运作良好和能提供像国家市场同样条件的欧洲内部市场以促进整个欧共体经济活动的和谐、持续、稳定的发展;鉴于建立这样一个市场并使其日益成为一个统一的市场,不仅必须消除阻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的障碍,建立一种是竞争不被扭曲的秩序,而且必须创造法律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不管是商品制造和流通或服务的提供,能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顺利进行;鉴于此,在企业能够不考虑边境并用同一方式在整个欧共体内区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法律手段中,商标最为合适;……特制定本条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欧盟内部商标制度的协调的目的就是保障和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商品自由流通和竞争,也就是说它服从区域内自由流动的基本原则,从而也就是相应的以立法的形式(分别是第7条和第13条)确定了商标权的区域内用尽原则。
垼垼ǘ)维护欧盟内的竞争和欧盟市场部被孤立。竞争机制使企业以及经济活力存在的基础,维护欧盟内部的竞争也是欧共体条约的应有之意,《罗马条约》第3条规定“建立一个旨在保证内部市场内的正常竞争的制度",第81条规定“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由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企业联合会之间的决定和统一行为,以及其目标或结果阻碍、限制或削弱了共同市场内部的竞争的协议、决定和统一行为"都将会被禁止。81条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如果利用知识产权对平行进口商品施加控制,阻碍了欧盟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削弱了市场竞争,可能就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1条。任何协议,不管正式与否,只要限制了当事人在欧盟内的平行进口都是法律不容的反竞争协议。从而在竞争法的角度对欧盟市场内部的商标平行进口做出了原则性的统一规定。对于来自欧盟外部市场的平行进口商品,欧共体条约第81条同样在某种情况下适用,即如果真对外部市场的协议或统一行动行为寻求阻止来自欧盟外部市场的平行进口商品进入本市场,以及利用欧盟各国知识产权把手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行进口商品和欧盟市场分离开来,并且利用市场选择性销售系统从较高的内部市场价格中获利,这些都是违反竞争法的,是81条所禁止的。从第81条的应用可以看出,无论平行进口商品来自欧盟市场内或是欧盟市场外,最重要的是维护欧盟市场的竞争和欧盟市场不被孤立。
垼垼ㄈ)内外有别是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内涵之一。无论是出于什么阶段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或者贸易组织,它首先要保证的本区域的贸易自由,消除区域内的贸易障碍,而对外则具有非常强的保护性。欧盟是当今区域性经济组织发展的最高阶段的典范,但是它仍然逃不出区域性保护的一面。“(欧洲)联盟以欧洲共同体为基础",关税同盟是欧共体的核心之一,关税同盟结盟的目的在于使参加国的商品在统一关税以内的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排除非同盟商品的竞争,即在区内实行自由贸易,对外则通过共同的贸易壁垒实行保护。发展到共同市场以及经济同盟,同样只是进一步保证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对外则从各成员国的单独政策发展区域共同政策,保护效果有增无减。欧盟为了区域内贸易自由流动的需要创立商标权区域性用尽原则,对外则不实行国际用尽原则,欧洲法院对来自欧盟外平行进口商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仔细研究后认为,利用欧盟各成员国国内知识产权阻止来自欧盟外商品的进口和销售没有必然违反欧共体条约第28、29和30条中的商品自由流动的原则,因此也就没有必要提出一个解决知识产权国际权利用尽问题的方案。也就是说,欧盟各成员国不能用国内法律阻止欧盟内的商标平行进口,但是可以用来阻止来自欧盟外的商标平行进口,这并不影响自由贸易,不影响商品的自由流动。明显的在实行一种歧视、双重标准,这实际上在基本原则上抑制了来自欧盟外的商标平行进口,因为如果欧盟有一个成员国允许商标平行进口,由于欧盟共同市场的存在,相当于平行进口商品进入了整个欧盟市场。(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