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评价理论的目的是为选择和接受较好的理论,因此,评价规则也就是接受规则。拉卡托斯把波普尔的接受规则分析为两条,相应地,其“可接受性”概念也有两种,分别记为“可接受性[,1],”和“可接受性[,2]”。
>可接受性[,1]:对于两个相互竞争的理论T[,1]和T[,2],如果T[,2]比T[,1]具有较高的可证伪度,亦即T[,2]比T[,1]具有超额经验内容(excessempiricalcontents),那么,相对于T[,1],T[,2]是可接受[,1]的。
>可接受性[,2]:对于两个相互竞争的理论T[,1]和T[,2],如果T[,2]经受住T[,1]所没有经受住的严峻检验,亦即T[,2]比T[,1]具有超额验证(excesscorroboration),那么,相对于T[,1],T[,2]是可接受[,2]的。
>拉卡托斯指出,这两个可接受性概念都是关于知识增长的,为了反映人们对科学知识的可靠性的要求,还需要增加一个可接受性概念即可接受性[,3]。
>可接受性[,3]:对于两个相互竞争的理论T[,1]和T[,2],如果T[,2]比T[,1]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亦即T[,2]比T[,1]更接近真理,那么,相对于T[,1],T[,2]是可接受[,3]的。
>可靠性或逼真性是对一个理论的未来品质的评价,可靠性或逼真性高的理论意味着将来更适合生存,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归纳的性质。正因为此,拉卡托斯把可接受性[,3]同“归纳的可接受性”、“证据支持”、“可信性”(trustworthiness,credibility)、“可靠性”(reliability)等看作同义词。
>可接受性[,1]和可接受性[,2]之间的明显区别是:可接受性[,1]是先验标准,而可接受性[,2]是后验标准。因为一个理论的经验内容就是从它得出的关于事实的逻辑推断,只需比较两个理论的逻辑推断便可确定哪一个是可接受[,1]的。可是,为确定可接受性[,2]就必须将超额经验内容付之检验,由检验结果来确定哪一个理论是可接受[,2]的。
>在拉卡托斯看来,可接受性[,1]和可接受性[,2]之间还有一个区别即:可接受性[,1]只具有分析性,而可接受性[,2]却可以有两种解释。若把它理解为一个理论在该检验中幸存下来而另一理论则没有,那么可接受性[,2]就是分析性的;若把它理解为幸存理论比起被证伪理论更接近真理或将来更宜于生存,那么可接受性[,2]就是综合性的。
>可接受性[,3]同可接受性[,2]都是后验的,在拉卡托斯看来,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可接受性[,2]的依据是超额验证,而可接受性[,3]的依据是全部验证。[20]
>在笔者看来,拉卡托斯把归纳接受性即可接受性[,3]同波普尔的可接受性[,1]和可接受性[,2]结合起来,从而对科学方法论给以更为全面的阐述,这是他对科学哲学的一个重大贡献。其实,波普尔也不得不承认,他关于理论评价的后验标准(相当于可接受性[,2])包含归纳主义或证实主义的气味。[21]拉卡托斯通过对可接受性概念的细致分析把这一点更为明确地揭示出来。他指出,作为可接受性[,3]的定义基础的概念正是波普尔的逼真性概念,“可以肯定地说,一个理论越是可接受性[,3]的,它就越接近真理,也就是说,它的逼真性越高。”[22]同时他又说:“‘可接受性[,3],最接近卡尔纳普的认证程度(degreeofconfirmation)”[23],这样,他便在一定程度上把归纳主义和反归纳主义溶合在一起了。
>对于波普尔和沃特金斯为坚持反归纳主义立场而把理论科学和应用科学割裂开来的做法,拉卡托斯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他说:“反归纳主义的升级——他们把任何可接受性[,3]的概念作为靶子——只能损害他们自己的形象。人们应当公开放弃这样的反归纳主义,并且承认:科学至少是一种生活的向导。”[24]
>由于拉卡托斯在波普尔学派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他的这种态度对于科学哲学家特别是对波普尔学派产生了重大影响,以致波普尔学派的许多成员逐渐软化反归纳主义的立场,在不同程度上接受归纳逻辑或正视归纳问题。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波普尔学派的大本营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现在已成为贝叶斯归纳逻辑的重镇,后者的代表人物豪森(ColinHowson)和厄巴赫(PeterUrbach)宣称,拉卡托斯和萨蒙对波普尔的反归纳主义的批判具有决定性的意义。[25]
[1][2][6][8][9][10][12][13][16][17][21]波普尔。猜测与反驳[C]。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312,314,82。319,334,335,334,335,79,323,354。
>[3][4][5][7]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M]。查汝强,邱仁宗译。沈阳出版社,1999。6-7,19-20,22,11。
>[18][19][20][22][23][24]Lakatos。ChangesintheProblemofInductiveLogic[A]。in[26][C]。1968。404,403-404,404-405,393,375,404。
>[14]Salmon。Reply[A]。in[26][C]。1968。96-97。
>[15]Watkins。Non-InductiveCorroboration[A]。in[26][C]。1968。65。
>[25]Howson,UrbachScientificReasoning:TheBayesianApproach[M]。Chicago:OpenCourtPublishingCompany,1993。6。
>[26]Lakatos(ed。)。TheProblemofInductiveLogic[C]。Amsterdam:NorthHolland,1968。
>[27]Salmon。TheJustificationofInductiveRulesofInference[A]。in[26][C]。1968。24-43。
>[28]塔尔斯基。语义性真理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A]。载A。P。马蒂尼奇。语言哲学[C]。牟博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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