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效率及二者关系之我见
内容提要:公平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和范畴,特定的公平可界定为四维空间上的一个特定点。效率也是一个多维度的总体性概念,特定的效率也可界定为四维空间上的一个点。公平和效率的四个维度分别是:时间维、空间维、领域维、价值维。如果从总体性的多维度角度去理解,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是多维度空间上的交互作用关系,这里的交互作用关系表现为多重作用下相互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可分不同的时间、空间、领域、价值等特性进行一一具体分析。目前,我国应着力解决的不是一般性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而是特指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突出矛盾,其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社会公平。
关键词:公平 效率 研究
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效率?以及二者的关系如何?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这里笔者认为,只有对公平与效率进行多维度的分析,才能较为准确把握二者的内涵及关系。不但公平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效率也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是多维度空间上的交互作用关系。目前,在我国应着力处理好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关系。
一、关于公平
人们对公平的探究,可谓源渊流长。古希腊智者卡克利斯认为优者比劣者多得一些是公正的,强者比弱者多得一些也是公正的。[1]柏拉图则将公平等同于正义,指出所谓正义,即于一切正当之人、事物与行为之间完全公平之谓。亚里士多德认为:遵守法律就是公正,违法则是不公正,并且,公正不仅包括了遵守法律,还包括利益机会分配的均等。亚里士多德公平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平等,从平等的意义上考虑公正,就要求人的行为不偏不倚。在古希腊晚期有关公平问题的论述中,还有一个伊壁鸠鲁认为,公平与正义是人们彼此约定的产物,不存在独立的公平与正义,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只要有一个防范彼此伤害的相互约定,公平与正义就成立了。对于那些不能相互彼此不伤害的动物而言,就无所谓公平与正义,因此,他非常重视约定,重视由约定而产生的公平与正义。
中世纪,西欧的思想家在基督教神学思想的统治下,对公平问题进行了研究。基督教《圣经》的公平思想源自基督教教义的两个前提,这就是上帝创世说和人类原罪说。这两个前提意味着公平的两种思想。第一种思想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种思想是原罪说的平等思想。人由于祖先犯了罪,就失去了和上帝对话的平等,为了达到平等就必须按上帝的意志接受考验,救赎自己的灵魂。
欧洲的17、18世纪,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展开了对公平问题的研究。这种研究的最早代表人物是胡果·格老秀斯,后来他的思想在英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了带有霍布斯特色的公平思想。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给人们的理性和行为提供了正当的、正义的准则,这些准则就是自然权利,而这些自然权利是符合人性要求的,因而也就是正义的,自然权利正是有了人类共有的理性才成为公正的、公平的、人们普遍遵行的法则。霍布斯对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非常赞赏,继格老秀斯之后,霍布斯论述了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公平理论。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使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条件,也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他认为自然法最核心的内容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自然法支配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对待实在法的态度上,他认为人人必须遵守与自然法精神一致的成文法律,履行契约。遵守自然法就是实现正义、公平、公道。到了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逐步取得胜利,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开始从新的角度对公平的问题展开论述,其代表人物有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伏尔泰认为公正是自然法的基本要求,是普天之下都认为如此,它既不使别人痛苦,也不是以别人的痛苦使自己快乐,实现自然法的要求就是实现了公正。关于平等,伏尔泰认为,人生而是平等的,一切享有各种天赋能力的人,都是平等的;他认为平等的真谛就在于自然法面前的平等,而不是在财产所有权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孟德斯鸠认为,公平的法律不能牺牲公民的个性,在公平的社会中,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卢梭认为,公平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平等。以往社会中的不平等是由法律加以确认的,而民主共和国的法律是人民公意的反映,实行这种法律也即实现平等。关于平等内涵的理解,卢梭主张平等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的平等,而是尽要能缩小贫富差别,实现法律面前的平等。
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取得胜利,整个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形态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少资产阶级思想家意识到了自然法的局限,纷纷提出与自然法思想相异的公平思想。这一时期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英国边沁的功利主义学派思想,奥斯丁的分析学派思想以及黑格尔的哲理学派思想。边沁认为,公平的要求在于为社会谋福利。奥斯丁认为法律往往与公平、正义相分离。黑格尔则对公平问题进行了深层的思辩。他认为公平理性的东西即是自在自为的法的东西。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平的思想也是很丰富的。在他们的代表着作中,如《哲学的贫困》、《论住宅问题》、《哥达纲领批判》、《反杜林论》等着作中,对公平作了许多阐述,其思想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平是观念化……的表现。所谓观念化的表现,即公平是人们对社会事物进行价值评价时表现出来的观念,是一种价值评价形式,一种思想意识。它可以是一种公平感,也可以是一种学说、理想、主张以及体现为一定的制度等。公平观体现在社会的经济、政治、道德、法律等多种领域,即有经济领域的公平、政治领域的公平、道德领域的公平、法律领域的公平,是评价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准。(2)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观念化表现。公平观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但归根到底是现存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学派各有不同的公平观,抽象的,超时代的永恒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的标准也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更新,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补充新的内容,所以没有永恒的公平定则。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规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 (3)公平观有革命的或保守的。由于人们在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利益不同以及政治主张和思想认识不同,公平观的内容、性质和追求的目标也不相同;有革命的公平观和保守的公平观。革命公平观的社会作用是积极的、进步的;保守公平观的社会作用是消极的、落后的。 (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