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社科类社团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受到影响。自1998年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批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各级民政部门也积极探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培育和规范管理民间组织的政策。但从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对民间组织的法制化管理程度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相距甚远,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不相称。一是已有的民间组织立法的层次和质量不高,内容侧重于登记程序,与其它法规衔接性差,并且在具体问题上缺乏可操作性;二是我国既缺少一部完整的民间组织促进法,更缺少一部促进社科类社团发展的法律,致使在社科类社团管理中,形成了很多“盲区”和“真空”,缺乏对社科类社团的内部基本制度建设、收支管理、评价监督、学术界认可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严重影响着社科类社团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⒊整合机制不健全,体制改革不深入,社会科学发展滞后。社科类社团是对本学科学术队伍的第一次整合,使本学科的专家、学者有了交流、合作和鉴定学术成果的平台;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对本地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队伍的第二次整合(是对社科类社团的第一次整合),使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和各类社团有了交流、合作的机会;国家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哲学社会科学学术队伍的第三次整合(社团的第二次整合、社科联的第一次整合)机构,是全国各地社会科学界交流的平台。但是,目前,我国缺少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整合机构,即中国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致使省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国家级社科类社团缺少稳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从而处于分散的状态。缺乏整合机制,全局规划不到位,体制改革不深入,不仅不利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整体推进和各类学科的齐头并进,而且拉大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地区差异。同时,由于缺乏整合机制,社科类社团反映诉求的渠道不规范,难以获取政策支持,致使哲学社会科学地位不及自然科学。
三、完善社科类社团管理体制的对策
完善社科类社团的管理体制应围绕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以筹划,应注意从观念、法律、政策、体制和机制、组织和人事、管理方式和手段等方面加以设计。
⒈提高认识,强调培育发展。首先,应充分认识社科类社团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树立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等地位的政治观念和政策态度;其次,应把社科类社团放在与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公益性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同等甚至更高重要的地位加以培育;再次,从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政策导向转变为培育发展重于管理监督的政策取向,并且要在服务中体现管理,在服务中体现监督。
⒉完善法律,使社科类社团建设有法可依。国家应加强对社科类社团的制度供给和法律保障,尽快制定社团建设的基本法——民间组织振兴法或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同时,根据科学立法的要求,制定单行法律——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法,或者配套法规——促进社科类社团发展条例。因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属于程序法,不是实体法,主要是从行政机关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的角度来进行规范的,缺乏政府对社会团体发展建设的刚性责任和义务,容易导致“重管理、轻服务”的行为方式。完善社科类社团的基本法及其单行法律、法规,有助于明确政府对社科类社团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社科类社团的顺利发展。另外,在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中,也要强调立法上的协调和统一,如在民法中应明确社科类社团的法人资格及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税法中应明确对社科类社团的税收政策等。
⒊转移政府职能,逐步实现政社分开。转移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有利于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当前,政府应逐步转移以下四项职能:一是学科发展规划的调研和制定、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科研课题统筹、招标和组织等;二是科研成果的鉴定、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审、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具体业务工作;三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学术带头人的推选;四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政府对这些职能的积极转移,社科类社团对这些职能的有效承担,会使政府更好地承担服务者、调控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也有利于社科类社团拓展发展空间,提高地位,树立权威,最终走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⒋加大支持和培育力度。我国的现代化路径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内源型模式不同,是属于外诱型的变革模式。[2]因此,在我国社科类社团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各种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方式实现对社科类社团的培育和支持。一要通过减少登记条件、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准入门槛,促进社科类社团的广泛产生和快速生长;二要给予社科类社团的代表人物更多的参政议政的机会,以提高社科类社团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三要充分考虑社科类社团的意识形态属性,适当放宽党政领导干部在社科类社团中兼职的规定;四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政策和购买服务政策,使社团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必需资源。
⒌改革双重管理体制。双重管理体制下的业务主管单位普遍存在着力量薄弱、能力有限等问题。因此,[3]可以考虑建立“人民团体管理社团”的模式,国家可分别授权委托人民团体归口管理有关社团,如中国科协系统社团、中国文联系统社团、中国社科联系统社团、中国工商联系统社团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系统社团等。人民团体管理社团模式的形成有利于建立行业的自律机制,通过行业认可、行业赞许和行业自我规制,提高社团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度,淘汰不合格的组织,实现社团的良性发展;同时,社团联合体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避免政府部门面对众多社团的局面,有利于减轻政府在管理方面的压力;有利于处理好党和政府与社团的关系,使社团按照自身的特点发挥特色作用;有利于建立现代社团制度,使社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民主与法治的轨道并有序健康地运行。这样,原有的业务主管单位功能就会逐渐从主管转变为指导,对社团的业务活动提供咨询建议,逐渐建立起同一领域内的业务合作伙伴关系。
⒍创新管理机制、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一要加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络和电子社务建设,形成社科联与社团、专家学者进行稳定沟通的机制,实现对社团及专家学者开放、便捷和高效的服务及管理。二要完善社科类社团的评估制度,逐步实现评估范围的普遍化、分类化,评估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化,评估指标和标准的科学化、法制化,评估方法的电子化、简单化,评估周期的稳定化、适中化,评估结果的公开化、有效化。三要改革社科类社团的监督机制,改变通过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年检的监督制度,建立起独立的第三方社会监督体系,同时采取主动监督与社会投诉受理相结合以社会投诉受理为主的监督方式。四要完善社团法人问责制,建立社团管理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以提高社团法人的责任意识和社团管理机构的监管意识,保证社科类社团与主流意识形态合拍。五要根据社科类社团发展变化情况强化动态管理,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社团的稳定和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