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单位产品所分摊的固定资本消耗与规模大小呈明显的负相关。固定资本主要体现在机械、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上。这些固定资产的利用在本质上是替代人的劳动,且在购买和使用上具有不可分的特点。一般地说,农业经营规模越大,固定资本越能够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在其生产能力允许的范围内,随着产量的扩大,单位产量所分摊的成本就会降低。而在农业小规模经营条件下,不仅购买固定资本比较困难,而且利用也不充分,因而单位产品分摊的成本就比较高。
农产品总成本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交易成本。因其具有不可分的特点,无论农户经营规模大小,交易成本大体相近。因此,农户经营规模越小,单位农产品所要分摊的交易成本就越高。在生产成本相同的情况下,交易成本越高,农产品的总成本也就越高。近年我国出现农产品出售难的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户对农产品信息掌握不完全,而农户要掌握农产品的完全信息,就要花费比较高的信息成本。对小农户而言,他根本无法支付高额的信息费用。可见,农业小规模经营不但生产成本高于大农场经营,而且交易成本也远远高于大农场经营,因此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总成本也高出大农场经营总成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节约农产品成本,从而提高竞争力。
其次,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
在我国,由于土地平均分配、分户承包,户均面积少而零散,不符合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小规模农户自身不仅缺乏吸纳现代科技的内在动力,而且不具备采用现代技术的能力和条件,同时也为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增加了组织上的难度。虽然就某一时期来说,小规模农户通过劳动密集型经营也能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但从长远看,由于其缺乏技术进步的机制,将会失去进一步发展的能力。
这是我国目前农产品科技含量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农业技术进步缓慢的重要原因,也是实现农业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重要制约因素。实行专业化生产,是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必须本着因地制宜、相对集中的原则,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主导产业,逐步形成和资源特点相适应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格局。因此,适度的规模经营,有利于更充分合理地利用农业机器设备,采用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和先进经营管理方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效率,降低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成本,从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农业经济效益。
再次,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在有些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以农业经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农民收入负增长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过多、农产品供给总量过剩导致产品价格下跌,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农户经营过于分散、规模过于狭小,农业固定资产利用率过低、劳动效率过低等导致农产品成本上升。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自然禀赋,虽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农业劳动力正在逐步向二、三产业转移,但距离现代农业所能提供的农民人均耕种土地的条件还很遥远。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收入的提高必然要仰赖在非农产业兼业,由此形成我国农业生产的“小规模兼业农业”特征。如果没有政府的特殊保护,小规模兼业农业不可能创造很高的收入。一是因为这种农业以精耕细作为特点,廉价劳动力是其存在的基础,因而不可能创造出较高的农业工资。二是因为农户兼业以季节性打工为主,农民工难以成为具有专业素养的熟练劳动力,收入水平提高受到限制。三是因为面对大量农业劳动力,国家很难通过财政补贴使他们获得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而通常他们会成为向社会提供净收入的纳税人。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可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分工分业,减少农业特别是种植业生产经营主体,提高生产专业化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因此,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但是促进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规模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而且也将进一步调整农业生产关系,促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流动,推动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正在步入一个新的阶段,充分尊重当前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要求,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将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第二次飞跃。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是靠行政力量强行推进,而是依靠市场机制。只有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才能通过价格准确地反映土地、资本、劳动力的稀缺程度,让农户自己根据市场条件去选择具体的规模经营形式。
三、坚持以农民合作为关键途径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农地规模经营是伴随着农业劳动力大批转移而逐步实现的,只能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历史过程。当前的农业劳动力即使减掉一半,也还是意味着全国的农业仍将以小规模、相对劳动密集的经营为主,新时代的农业仍将具有中国式高密度人口的特点。经营规模狭小、技术进步缓慢等问题还将长期存在。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是在相对更高的一个层次上对微观基础的重新整合,这就为从外部规模经济的角度解决以上问题开辟了现实的途径。
国外的经验表明,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联合、民主管理、团结互助的一种有效形式,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促进政府与农民的联系,保护农民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合作社作为农民联合自主的最佳组织形式,其唯一宗旨是为社员服务,增加社员收入,增进农民福利。通过合作可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其面对企业的谈判能力和剩余索取能力,减少利益流失,降低市场风险,并且创造更多的获利机会。
第一,农业合作社可以在分散的农户与大市场之间建立起一种比较协调的关系,有利于农户防范市场风险。近些年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加剧,分散农户的弱势地位问题更加突出。相对于工商企业来说,农户的经营规模要小得多,在市场上处于劣势,无力与工商企业平等对话,常常只能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而加工营销商往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状况来确定价格和产量,这样农户就受到市场力量不平衡的影响,得不到他们应得的利益。小规模农户结成合作社后,在市场上与加工营销商交涉的就是规模较大的合作社而不是单个农户,这样就增强了农户在市场上谈判和讨价还价的力量。因此,农民迫切需要通过建立自己的合作组织,联合起来抗御市场风险。
第二,农业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加工、储运、融资等社会化服务。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以农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主,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部门从服务手段、方法到内容,都已很不适应,广大农民希望有新的组织载体为他们提供服务。合作社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将小规模的家庭经营联合起来以实现规模经济。许多在单个农户无法完成的活动可以由合作社来完成,通过合作社可以有效地使用大型的农业机械设备,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合作社统一收集信息、促销产品、开拓市场,可以节约交易费用。(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