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农业合作社可以稳定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合作社的盈利通常按社员的惠顾额返还,投入合作社的资金一般不参与分红,只能按一定的利率获得利息,因此,社员是合作社的剩余获得者。在以公开市场为主要交换方式的条件下,合作社是一种有效的组织方式。由于加工营销商无法知道生产者出售的农产品的具体品质状况,即使在市场上采取品质检测和分级等措施也难以阻止生产者出售农产品时的机会主义。合作社可以防止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因为当农产品生产者通过合作社加工农产品时,社员拥有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合作社是他们自己的企业,他们如果有机会主义行为,向合作社提供劣质农产品,将影响他们自身的利益。同时,合作社的社员之间一般都相互熟悉,便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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