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进一步把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作一比较,可以看出以下几点重大区别:
第一,权利义务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指不同国籍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一般不是国际私法的主体,只有当它们不以主权实体的身份而以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第二,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私法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如果单从这方面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的范围,远比国际私法狭窄。但是,由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中还包括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大量的经济交往关系。因此,从总体上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又远比国际私法广泛得多。
第三,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实体法指的是可以直接地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解决有关纷争的法律规范,而国际私法是指出应当适用哪国的法律来解决冲突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纷争。也就是说,国际私法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实体法中介来进行的,其调整方式是间接调整。
而在门类繁多、内容丰富的国际经济法的各种规范中,除了一些程序法的规范外,绝大部分都是实体法规范,它在调整过程中,无须经过任何中介,因而是直接调整。
第四,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国际私法上述诸渊源中有关人身方面即非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突出了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从各自的总体上看,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两者在部分内容上虽然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但两者不能相互取代。简而言之,它们也是两种既有密切关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经济法应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我们说国际经济法应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国际经济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国际经济关系空前迅速发展的需要一切理论都是实践的产物,理论总是为了满足一定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关于法学分科的理论也不例外。
早在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亚、欧、非各国之间就已出现频繁的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习惯和制度,有的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规定为处理国际商务成文准则;有的则由各种商人法庭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断案依据,日积月累,逐步形成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可以说,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世界各民主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空前频繁,国际经济关系空前密切。
自18世纪以来,世界对外贸易就在数量上存在长期增长的趋势,但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世界贸易出口相对于世界生产总值的增长是长期滞后的。这反映了生产国际化还停留在低级的、肤浅的水平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贸易增长率一贯的、持续的超过世界生产增长率。这是半个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最鲜明的特征之一,反映了生产国际化向纵深发展的强劲趋势。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产生,首先就是因为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给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空前迅速发展不仅表现在国际贸易上,还表现在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融资、国际税收、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等许多方面。这些方面都一再表明战后国际经济关系已经越来越直接、深刻地影响到人们的工作、收入、消费和生活。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必然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为了满足人们对国际经济法律知识的需要,国际经济法必然要成为一个新兴的独立法律学科。
(二)国际经济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有利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三者的协调发展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国际法面对的情况有很大改变。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表现在国际法上,就是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或创立国际组织来管理企业和私人的跨国经济活动。国际法律规范向纵深发展了,但按照传统的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不研究这些领域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传统的国际法的研究方法暴露出研究层面单一、缺乏立体性的弱点。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把国际法和国际公法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
国际法是相对于国内法而言的一个法律体系的概念,而国际公法则是国际法体系中一个相对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的部门法的概念。也就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是国际法这个大体系中的分支。在这个体系中,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而国际公法传统上只调整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私法的范围则只是国际法律冲突问题。这样一来,三者的关系就十分清晰明了了,三者也会在各自的范围内协调发展。
(三)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学科是各种国际经济关系内在统一性的需要反对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学科,认为国际经济法只不过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的理由通常是说,只有国际经济法局限为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其所包括的各种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特征上的统一性。Schwarzenberger曾尖锐批评Erler和Langen的大国际经济法观点,他认为国际经济法这一主题的代价是很高的,国际经济法将面临失去法律统一性的严重危险。CliveM.Schmitthoff也说:“体现跨国贸易法倾向的国际贸易法,成为私法中的首要部分……我们所在的世界仍然坚实地建立在民族国家观念的基础上,那种认为民族国家是一个已经陈旧的或过时的概念的看法,是错误的。现代形式的民族国家,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和有益的作用,其性质已从作为强权政治的象征转为社会正义的一种手段。”(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