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上述理由把国际经济法局限为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些理由都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事实:各种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客体都是统一的———即以企业为主的各种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行为,各种国际经济关系都是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进行跨国经济活动服务的。国际经济关系的这种内在统一性,决定了各种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内在统一性。它们统一于共同的主体、客体和为国际市场服务的目标,这种统一决定了国际经济法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
(四)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是特殊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学科,它不仅代表了一类新兴的法律规范,还代表了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或者说是一种新兴的法学观念。西方学者称之为跨国法观念。它集调整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实体法渊源、程序法渊源于一身,从而使各种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被作为一个法学研究的整体。一些外国学者称国际经济法的定义的研究方法抛弃了传统法学的局限性,它没有把法律渊源的“国际”或“国内”性以及法律目的的“公”或“私”性放在首位,而是把各种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把所有参加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都纳入国际经济法。
四、结语本文并不泛泛地去反对学科划分中人为因素的能动性,问题在于人为因素应该服务于实践的需要。法律学科的划分必须首先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来归类,这是最科学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都是调整国际关系的,除法学之外,还有许多学科对国际关系进行分类,国际关系在各种学科中通常总是被分为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民事关系等,这种分类方法体现了各种国际关系在各自特质上的独立性,因此被广泛接受。国际法学的分类应该与其他学科保持一致。我们并不否认各类国际关系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但在学科分类中,每个学科都应该把属于自己本身的东西和与自己有密切联系的东西区别开来,避免使自己的学科没有明确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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