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至2006年,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与同期直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之比在4%一9%之间。
其中,2004年至2006年,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4%左右;2004年至2006年,财产再保险总分保费收入与同期财产险保费收入之比在11%一14%之间。而根据发达国家再保险市场的经验,分保率一般为20%,显然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远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截至2009年末,我国共有专业中资再保险公司3家,外资再保险公司6家。笔者对2009年中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基本数据进行了整理。可见我国再保险公司的剩余承保能力严重不足。
三、国外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及启示
探索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是目前国内学者普遍关注和研究的课题。通过研究和借鉴国外农业巨灾风险保障的基本制度和管理经验,为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日本——相互社模式由于日本特殊的地理位置,其农业生产更易受到飓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加上日本农业是建立在分散、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遭遇自然灾害后很难单方面弥补因巨灾造成的损失。日本政府采取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是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制模式的典型代表。
1.制度安排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办法》对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各个方面作了详细、严格的规定,由此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先河。立法明确规定了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粮食作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的可自愿投保。
此外,只要在日本参加农业巨灾保险,不论是强制保险还是自愿保险都可以享受到政府的补贴。日本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制度和立法健全,从组织机构、政府职责、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项目、费率制订、保额确定、赔款计算以及再保险等,都有立法规定与实施细则,并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和修订,使其Et趋完善。
2.组织体系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组成(见图4),具体由市、町、村第一层次的农业共济组合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全13本有2000多个这样的共济组合,只要农户经营超过一定规模便要强制性参加投保;第二层次是由府、县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一级再保险,分担农业共济组合的保险责任;第三层次是由国家一级的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对联合会提供二级再保险,在联合会所承担的损失超过一定水平时对超额部分进行赔偿。此外,农业共济基金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出资建成,在大灾之年可向联合会提供贷款。
日本农业共济再保险的比例一般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保费自留30%,其余70%分保给县一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然后联合会再将总保费的10%分保给中央农林水产省再保险特别会计。
为了保证农业巨灾保险能够获得持续的财政支持《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每年都要在财政预算中列示对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的补贴。补贴分为两大块:一是设立农业共济再保险的特别账户;二是对农业巨灾保险的其他补助,例如合作社、联合社和事业费、损害评价补贴、农业巨灾保险事业推广补贴等。
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后盾,接受共济联合会的再保险,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一100%的保险赔偿,这样就保证了共济组合的稳定。
3.启示日本互助式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充分利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由农户组成的农业共济组合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统一体,有利于风险管理和核保理赔。同时其机制设计也激励广大的农户参加巨灾保险。国家级的再保险会计处不直接经营原保险,专注于再保险,为巨灾风险分散提供财政保障,提高了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能力和效益。
(二)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印度和菲律宾都属于亚洲发展中国家,两个国家的农业现代化水平不高,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村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与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两国主要实行的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时期内,由于财政及其他因素的限制,农业巨灾保险针对主要的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保障范围比较小。
1.制度安排早在1978年,菲律宾就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法律对农作物保险实施的原则、方式、管理及经营机构、农作物保险与农业信贷体制的关系、政府补贴方式等做了规定。而印度也于1979年推出了一些实验性农作物保险计划,其中一项就是《农作物保险指导计划》,之后经过多年的实验,于1999年推出了《国家农业保险计划》,两个国家都通过长时间的农业保险实验,不断地进行摸索,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业保险体系,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印度和菲律宾采用强制保险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参加贷款的农民其贷款申请书本身就是农作物保险的投保单,自筹资金农民可自愿投保。
2.组织体系印度和菲律宾都是通过政府建立国有保险公司的方式来经营农业巨灾保险业务。菲律宾政府专门成立农作物保险公司,其中2/3的股份由政府持有,其余的向社会公开募集。印度成立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总保险公司为印度农业部直属,负责开发全国性的保险项目,而每个邦政府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不同的保险计划。
以菲律宾农业巨灾保险组织体系来看其运作模式。农作物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CIC”)是该体系的核心机构。自筹资金农民可以直接向PCIC的区域办事处直接投保,而贷款农民可以通过获得授权的涉农金融机构获得保险,而事实上贷款农民是强制保险的。此外,政府对所有参保的农民提供保费补贴。
为保证农业保险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农作物保险公司设有三种准备金:应收保费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为应付大灾而设立的准备金,从业务经营结余中提取。同时,开展再保险业务,目前仅适用于水稻保险,形式是保额的13%一25%。不仅在国内进行分保,而且还向世界保险市场分出再保险,其中,欧洲占43.4%、亚洲(不含菲)32.1%、澳洲10.5%、非洲10%、近东4%。
菲律宾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农民参与农业巨灾保险不仅得到银行的支持,还可以得到政府的直接补贴,即农作物保险费由政府、银行和农民共同分担。具体做法是:水稻、玉米等农作物保险的保险费率为8%,其中农民只承担2%,如果农民是银行的贷款者,银行承担1.5%的费率,政府承担4.5%的费率;如果农民是非贷款者,政府承担6%的费率。PCIC负责每年编制政府对保费的补贴金额,该项补贴列入当年国家预算。这就减轻了农民负担,确保了农民利益。(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