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模式有其特点,由于印度有众多的邦,每个邦的情况都不相同,邦政府可以依据中央政府的原则开展自己的农业保险,比如克拉拉邦实行的香蕉保险。承保的作物全损险灾害包括火灾、雷电、洪灾、大风、气旋、暴雨、山体滑坡、龙卷风、干旱(由印度气象局或克拉拉邦财政局定义)、霜冻、暴动和罢工以及一些植物病害。对洪灾和风灾,承担75%的损失。同时,印度中央政府和邦政府按比例分担对农户的补贴,并通过设立基金完善农作物保险的投入机制,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
3.启示印度和菲律宾相对于日本而言,政府的财力没有那么强,选择的重点扶持模式是一种相对节约成本同时又可以实现的模式。两国目前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模式都是通过长期的试验,不断变更农作物保险的运作机制,以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的情况。当然,这种模式也存在较高的管理及运作费用、效率较低、保障范围小等问题。
(三)总结总结国际上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健全的制度安排农业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鉴于它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实践中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性非常强。上述国家对农作物保险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有利于农业巨灾保险的稳定经营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此外,要强制或鼓励农民参与农业巨灾保险。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强制保险,尽管对于有些农作物实行保险自愿的原则,但是菲律宾等国政府对农民在发放农业贷款、救灾的支持上则向已经购买农业巨灾保险的农民倾斜。这其实是鼓励公民购买农业巨灾保险。
2.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政府对农业巨灾保险至少应在以下方面给予资金支持:一是政府投入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政府直接或问接经营的农业巨灾保险计划都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但出资方式和比例有所不同。如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也主要由政府认购公司股本。二是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几乎所有开办农作物保险的国家,都由政府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保险费由政府补贴也很普遍。发生重大灾害后,农业保险准备金积累不足以支付赔款时也常得到政府的支持。三是税收方面的优惠。农业巨灾保险本身是一种政策手段,大多数国家对农业巨灾保险,主要是农作物保险经营都实行免税。
3.建立适合各国国情的管理模式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与之相适应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日本是相互社的模式,印度和菲律宾则是根据其国情建立了重点扶持模式。我国不能照搬国外的运营模式,必须走适合本国经济和文化以及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道路,只有这样我国的农业巨灾保险才能真正持续、健康地发展。
四、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模式选择
以本文之前讨论的日本及亚洲发展中国家的模式及结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在农业巨灾保险中的地位不容忽视,因此,一般而言,目前我国可供选择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表5)。由于农业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同时目前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巨灾的承包能力明显不足,加上再保险市场的不成熟,我国现阶段只能实行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模式。
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几个主要特征:第一,商业性公司在正常市场环境下难以或不会进入该领域;第二,政府不仅参与宏观决策,而且要介入微观经营管理活动;第三,非营利性。
目前我国开展农业巨灾保险,主要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政策法律的规范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保险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然而还未出台专门的农业巨灾保险的法律。分析13本及其他国家的经验,都在早期推出了相关法律,使得政策实施有法可依。
我国应当尽快完善或明确相关法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在法律制度的架构下保障农业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法律应明确规定农业巨灾保险的性质、基本原则、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约束行为主体的关系、组织安排等。
在投保方式上,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政策,对于一些特殊的险种,如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巨灾保险产品,可实行强制投保。
(二)组织体系的完善对于不同风险的保障机制应有所不同,一般农业保险和农业巨灾保险也应加以区分,就整体而言,政府和市场都应该发挥其作用,两者相互配合,才能使得整个保险体系正常运作。
在短期内,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并且由于涉及的资金比较大,选择政府直接主办经营相对来说有保障。由国家全部或部分出资(也可采用股份制形式)的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公司,并按全国目前的行政区划设立国家、省(市)、县(市)三级巨灾保险机构,由县(市)级机构直接具体负责经营农业巨灾保险业务。同时,也可以考虑把其部分农业巨灾保险业务委托给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代办经营,通过支付一定的佣金来换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短期内的中国农业巨灾保险模式比较容易实现,但对于我国农业的长远发展来说还远远不够,并且在这个模式下,政府的财政压力将会相当大。笔者通过阅读大量的资料,提出一种构想。
这个体系的架构如下:首先,中央政府注资成立政策性巨灾保险公司并制定相关法律使其有法可依,同时把该机构分为省级和市县级分公司,省级巨灾保险公司作为一级再保险机构,国家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公司作为二级再保险机构,同时省级公司可以向国际再保险市场分保,以分散风险,降低损失。而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各自分担一定比重的超额再保险资金,确保模式能够平稳运作。同时省级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给予投保农户一定的保费补贴,鼓励农民参加巨灾保险。此外,农民不仅可以通过巨灾保险公司直属的营业厅办理保险,也可以通过代理商(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来办理,非常方便。
当然,这种机制可能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试验,配合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这种机制需要克服的主要问题是由于机构较多,能否分工明确、效率高,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利益冲突如何解决等。
(三)财政的大力支持总结国际上农业巨灾保险的做法,政府对农业巨灾保险至少应在以下方面给予资金支持:一是政府投入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政府直接或间接经营的农业巨灾保险计划都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但出资方式和比例有所不同。如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也主要由政府认购公司股本。二是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几乎所有举办农作物保险的国家,都由政府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保险费由政府补贴也很普遍。发生重大灾害后,农业保险准备金积累不足以支付赔款时也常得到政府的支持。三是税收方面的优惠。农业巨灾保险本身是一种政策手段,大多数国家对农业巨灾保险,主要是农作物保险经营都实行免税。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具有准公共品的属性。(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