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制度的完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价值,另一方面人格权 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 的地方。从应增设一般人格权制度、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具体人格权的发展、关于人格利益 商品化和网络环境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等五个方面来探讨了如何完善人格权制度,促进人格 权法的制定。
关键词:人格权制度;完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是现代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随着社会的进步愈来愈为各国所重视。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其含义有三方面: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所谓固有,是指自然人出 生、非自然人成 立之日起,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而且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且由 法律直接赋予;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人格独立是人区别于普通动 物而成其为“人”的根本标致,人格权是自然人人格独立的重要保障;3.人格权以人格利 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 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就非常重视 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将“人身权”独立作为一节,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 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的态度使得《民 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中国的****宣言”的美誉。可以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极大地推 动了我国民主法制事业的进程,标志着中国的人格权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事实也证明了 近二十年人格权也确实解决了大量的人格权案件,更好地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但是 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 意之处。另外自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经济和大众传媒的发展,人格受侵害的可能性日 益增大,而人们自我的保护诉求方同时增大,因此,在当前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加强并完 善人格权制度是完善我国民法立法的重要步骤。人格权在今后的发展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一、 一般人格权制度的民事立法
(一)我国民法典应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采取了列举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方式,对公民和法人的各项具体人格权作出 了规定,但并没有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一般人格权在立法上正式出现于1907年公布的瑞 士民法典。二战后德国法院发展了“一般人格权”达到概念。时至今日,许多国家或法律上 或学术界都承认一般人格权为完善具体人格权的立法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一般人格权是指 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 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有以下法律特征:1 .主体普遍性。一般人格权不为公民所独有,法人也享有一般人格权,而具体的人格权则不 同,有的为公民所独有,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一般 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但这些 人格利益不是具体的人格利益,而是高度概括的人格利益;3.权利内容的广泛性。一般人 格权的内容包括具体人格权的内容,但对于具体人格权所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也都包含在 一般人格权之中。它不仅是具体人格权的集合,而且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立法的不足提 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人们可以依据一般人格权,对自己的人格利益遭受损害,但又不能 为具体人格权所涵盖的行为,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寻求法律救济。一般人格权还具 有三项基本功能:1.解释功能。由于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和抽象性,使它成为具体人格 权的母权,决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与其他人格权的区分界限;2. 创造功能。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从中可引起具体的人格权, 近些年来一些新的具体人格权利的产生,无一不是依据人格权的渊源而创造出来的;3.补 充功能。一般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权利,具有高度包容性,即可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也 可创造出新的人格权,还可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 ,将这些人格权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当这些没有被具 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即时依侵害一般人格权确认具为侵权行为,追究侵 公责任,求济受害人。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仅规定具体人格权,没有规定 一般人格权 ,这就严格限定具体人格权的范围,从而使人格权制度成为一个封闭的体系,并使对一些新 的人格利益或于各种具体人格权不完全相同的人格利益,难以获得法律保护,而且仅有具体 人格权制度。没有一般人格权制度在体系上是不完整的,并难以解释对具体人格权保护的目 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党 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正视人的 地位,要发挥人的作用,要满足人的利益,要体现人的权利,要维护人的尊严。只有这样我 们才能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我们最根本的利益,我们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而这一切首先 需要我们在立法上给予一个保障。需要一个更全面,更开放,更完善的人格权制度。而这也 是人格权制度发展的时代机遇和基础。综上所述,确有必要在民法上建立一般人格权制度从 而促使人格权制度日趋完善。另外我认为要想更有利于全面保护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利益, 人格权主体也应扩张。 (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