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权的救济方式包括:
1.禁令救济,有永久性禁令和预备性禁令两种,指由公开权人申请法院颁布命令,禁止被 告实施侵害行为。
2.进行损害赔偿,如美国法学会《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三)》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的 公开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被告盗用原告姓名、肖像等人格标 识所造成的金钱损失;二是侵权行为人因其盗用行为的金 钱所得。原告可以选择二者中数额较高的一种,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在请求返还被告因侵权所 得净利润的同时,再获得原告自身损失的赔偿,后者主要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 的合理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
从上文分析看出,公开权是美国法律制度的产物,由于法律发展背景不同,我国并不能将其 全部拿来为我所用。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公开权从隐私权中发展而来,并独立于隐私权, 成为一种财产权,特别是它所具有的可转让性、可继承性和受到损害后的救济制度,使得传 统人格权制度在变化中适应了商业化社会的需要,有利于对人格利益和价值的全面维护。在 这方面,公开权制度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我们可以参考公开权的制度,规定商品化权,允许 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和肖像等人格标识进行部分转让,进行商业化开发,并收取相应的报酬 。如允许本人对姓名权的商业化开发和投资;允许本人授权他人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姓名和肖 像,且对授权协议的内容和性质加以规范和明确;增加对商品化权所蕴含经济利益继承性的 规定,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取得权利的要件、继承权的保护期限、继承权的丧失等问题,以 加强对商品化权经济利益的保护。对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姓名和肖像的,除精神性的赔偿 外,规定具体的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人格权的保护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到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互联网深刻地改变 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给人类的交往和信息获取、传播带来了巨大的方便。就人格权而 言,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个人的人格权具有不同于现实生活中人格权的特 点例如个人姓名、职务在现实生活中不是隐私,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可能成为一个重要隐私, 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更易遭受侵害,而且侵害后果更严重。在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由大量 的个人数据体现出来,因此,个人数据的保护是目前网络隐私权保护最重要的内容。计算机 网络技术使得个人数据更容易传播,复制、滥用、从而使个人隐私也就更容易被非法获取和 扩散。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我们应尽早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 的保护。另外,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增加常规法律技术性,即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 相接轨。“立法者不懂技术,技术人员又无权立法”这就使得现行的一些网络法规与实际相 脱节,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可言。法律也就很难见到实施。所以,应该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 的相互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保护的逐步重视,那种把人的存在归结为财产权益的拜物教观 念已经过时,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个人感情和感受,重视精神创伤、精神 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所以,在当 代民法中,人格权的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形成了与财产权相对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坚持 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就需要将人格权制度设计放在重要位置。特别是现在 《物权法》已经出台了,我们就更应该注重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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