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形象权
近年来,民法学界对形象权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对于形象权如何界定,有很多不同的意 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狭义的形象权,认为形象权实际上就是由于法律对人体形象以 肖像权进行保护的不足而设立的权利,因为肖像权主要保护的是自然人的面部形象,因而对 超出面部以外的人的形象就无法进行保护。对身体面部以外的其他部分的形象的保护,就是 形象权的任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广义的形象权,法律不仅保护人体形象,还应当保 护以下形象:1.人的动作形象;2.法人形象;3.表演者的形象;4.建筑物的形 象;5.着名卡通人物的形象等。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一个适中的形象权,对于建筑 物的形象、法人的形象和卡通人物的形象,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进行保护,而不能泛泛地都由 人格权来保护。
规定形象权,应当采纳第三种意见,不能将所有的形象问题都由人格权来保护 。首先,法人形象权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因为法人只具有抽象的人格,并不是一个实在 的个体,没有自己的形象,而一般所讲的法人形象,实际上就是法人所在的建筑物的形象, 因此不能承认法人享有形象权;其次,建筑物形象权,更多的是设计者和所有者就所拥有的 建筑物外观享有的权利,如果将其认定为一种权利的话,更应当在知识产权的领域中解决, 而不是人格权解决的问题;再次,着名卡通人物的形象权,应当是着作权保护的内容,不是 人格权的内容,不应当通过人格权的方法进行保护。
因此,应当规定形象权的内容是:第一,自然人面部之外的形象的保护,例如手摸特的 形象,身体其他部位的形象等等;第二,自然人的动作形象;第三,表演者的形象,例如, 当前盛行的“模仿秀”,实际上是对演员形象权的侵害,损害的是演员的人格利益,应当通 过 形象权进行保护,没有经过演员本人的同意,擅自模仿其他演员的表演形象,进行营利演出 ,就是侵害演员表演形象权。对于以上自然人的形象,应当通过人格权的方法进行保护,认 定属于形象权的范畴。
(四)安宁权
安宁权主要指人们在生活中获得安宁而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骚扰电话,不 定期的发放各类不堪入目的传单,未经允许的上门推销和家庭问卷调查,皆使得人们的生活 陷入不安宁的状态,扰乱了个人和谐有序的生活秩序,从而侵害其安宁权,我国法律虽未直 接规定保护自然人的安宁权,但毫无疑问,任何自然人都必然在一定范围的时空中行为。在 特定的范围内任何自然人都有自由支配时间,选择自我生活方式的权利,这权利就体现为对 自然人生活空间的延伸性保护,如隐私权和安宁权。谈到这,我不得不提出法学界的一种观 点,许多学者认为对安宁权的保护应为隐私权所涵盖。我认为,自然人在一定空间时间内选 择安宁生活的权利称为安宁权更为贴切。隐私权所包括经历、秘密、私人空间内的行为方式 等,其保护领域与安宁权是有所区别的。此外,由于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可能还会出现许多新的权利概念,比如说性自主权,平 等就业权,休息权等等。这些在未来可能都会上升为具体人格权。
三、与人格权制度相关的两个问题
(一) 关于人格利益商品化
人格利益的商品化,是当代社会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这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已具有 商业价值的姓名、肖像、虚构或者创造出来的人及动物形象、个人签名、动作风格等)不仅 可以自己专有使用,而且还可以允许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这种人格标识的商品化的权利, 就是商品化权,即美国法上的公开权。严格的说商品化权不属于人格权,它是一种界于民 法上的人格权与着作权,以及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与版权之间的边缘领域。
公开权的概念在实践中又有发展,“公开权即自然人对人格标识的商业控制权,如姓名、肖 像,还有在某些案例中的声音。总的来说它被认为是财产权,可以通过登记或转让 取得。”在美国有一半左右的州明确确 认了公开权 的概念,还有的州把它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在《侵权法重述(二)》中,对公开 权的侵犯同不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姓名和肖像类似。还有的州通过商标法、着作权法、不正当 竞争法来保护公开权。
根据美国的立法和判例,公开权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对姓名使用的保护、对肖像(静止 形象)使用的保护、对声音使用的保护、对真实表演的保护、对虚拟角色的保护。公开权保 护的意义在于:可以保护在世的自然人基于其名声产生的经济利益;使人们可以保护自己的 名声不被无偿使用;禁止无权之人从他人的努力和名声中不劳而获。
在美国公开权的救济要件包括:
1.原告拥有公开权,否则无权起诉,原告须举证他属于下列主体之一:
(1)公开权的原始主体,即自然拥有者;
(2)公开权的受让者,即经前者转让和许可拥有权利者;
(3)继承人,他必须证明两点:他作为继承人已经向有关机构进行了登记;没有 超过公开权的保护期。
2.存在被告未经原告允许而为的行为。
3.被告行为可能造成原告商业价值的损害。每个人都拥有公开权不受侵害的权利,无论其 以前是否对其进行过商业利用,只要被告有对原告公开权侵犯的行为,无论侵害者是否获利 ,都视为对公开权人的侵害。 (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