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在吸收和继承毛泽东法制功能思想中的积(本文转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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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认识不同
对法律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毛泽东指出:法律是上层建筑,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在这一基本思想指导下,党的八大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基本完成,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国家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但毛泽东在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过程中,并没有显示出对法制的强烈要求,使法制对经济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他以阶级斗争为动力,改变生产关系,提高国有化程度;发动群众运动,用“人海战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样,法律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变得可有可无,造成1959年在全国撤销司法局后,“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的令人费解的局面。结果经济立法工作裹足不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诸多关系无法规范、调整,以至在文化大革命中使得政治斗争严重地冲击了经济建设,导致国民经济步入崩溃的边缘。
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与不同点分析
与毛泽东有所不同,邓小平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作用,将法制建设提到了自建国以来的从未有过的高度,将法制作为影响社会主义建设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邓小平在众多的讲话中都反复强调加强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的重要性,他首先提出并论证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一重要思想,从而首先确定了加强民主与法制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其次提出并论证了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的著名观点,他认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此外,他十分重视法制对经济建设的作用,多次强调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并且要求“两手都要硬”。在他的思想指导下,我国的经济立法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踏步前进。从1979年以来,我国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达700多个,涉及到计划、财政、金融、审计、会计、自然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经济合作、知识产权、涉外经济关系等诸多方面,从而使我国的法制在国家的经济政治生活中越来越显示出它的积极作用。
第三,对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的理解程度不同
由于对法制的功能作用理解的局限,毛泽东对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是不深刻的。他认为,法律的作用集中表现为:它是保护统治阶级镇压敌对阶级的工具。他说:“阶级消灭了,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一切东西……将因其丧失作用,没有需要,逐步地衰亡下去,完结自己的历史使命。”(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68页。)在谈到民主时,毛泽东主要的是把它同集中联系。他认为,民主集中制不仅是我们党的基本的组织原则,是我们党正确的群众路线,而且是有效的政府组织形式。他在《论联合政府》中,高度赞扬民主集中制,指出“只有这个制度,才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生活。”(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57页。)毛泽东虽然在立法、执法问题上一贯坚持群众路线,比如1954年宪法的出台,先是起草委员会提出初稿后,组织了800多名各界人士经过两个多月的讨论和修改,才将草案予以公布,接着发动全民进行两个多月的讨论,做了许多修改补充;在执法方面他经常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并且创立了调解制度和管制刑种等。但他始终没有从更深层次弄清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密切联系。
邓小平不仅继承和丰富了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民主法制的一般原理,如:坚持民主与法制的阶段性,坚持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坚持民主与法制同步加强,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等等。而且对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作了深刻的论述。首先,他提出和论证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一著名思想,从而首次确定了加强民主与法制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其次,他反复强调民主与法制的统一。他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因此,“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方针政策。”(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0页。)
第四,对“人治”与“法治”的看法不同
“人治”与“法治”是相对而言的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的管理模式,其界定标准在于人的权力和法的权威最终的相互服从,即人的权力最终服从法律权威,或者是法律的权威最终服从于人的权力。“人治”往往推崇领导者个人的能力,甚至发展到个人崇拜的程度。实行法治意味对“人治”的否定,反对个人权力的扩张,崇尚法律的权威性,强调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调整社会生活中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成为处理国家事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行为的最终标准。(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