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认真地吸取了“文革”时期对个人盲目崇拜的深刻教训,他深刻地认识到:发扬民主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他指出:只有“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2页。)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他提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18页。)他要求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根据他的主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把法制教育规定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措施,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同时,邓小平把法学教育作为法律文化建设的百年大计来抓,恢复了一批政治院校。到90年代我国已经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培养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从而为我国健全法制,实现法治提供了良好的思想文化条件。
(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