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术论文所表述的或承载的内容则不具有原创性,其功能在于对学术论文所包含的内容进行某种程度上的传播,介绍,宣传,当然,有时也可以是反驳或质疑。仅仅提出质疑还不是学术论文,如果在质疑的基础上还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带上了原创性,则也便转化成了学术论文。虽然这种学术论文是在其他学术论文的刺激下形成的,但也因其具有了学术价值而变成了学术论文。
一般来说,学术论文的价值要大于非学术论文的价值,但非学术论文对于学术论文的价值发掘也是不可或缺的;通常,人们不能用另一种学术论文来宣传介绍其他的学术论文。其原因主要在于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的下一个区别:理论性和通俗性。
2、理论性。
学术论文是一种学术进步,它是学术成果的集中反映和高度抽象,因此学术论文具有极高的理论性、概括性和由此带来的抽象性。打一个未必恰当的比方,如果将《三国志》看成是学术论文的话,那么,《三国演义》则属于非学术论文。所以,《三国志》难懂,而《三国演义》则引人入胜,通俗易懂。
学术论文之所以具有理论性,原因在于:学术论文发现了某种潜存于自然界、社会界、人类界的规律、现象或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将它揭示出来,公布和表述在学术论文中,而这种被发现的诸如规律等客体本身是非常抽象的,它们是最简单的原型,其内容剥离了所有可以剥离的因素,成为一个赤裸裸的原生态式的存在物。这就是学术论文的理论性所在。所以,学术论文通常是非常枯草乏味的,难以引起人们情感上的共鸣,而只能在苦苦思索的理性轨道上相碰撞,从而获得某种知识上的愉悦。
非学术论文则针对学术论文的这一特点,反其道而行之,将学术论文所发掘的学术成果,用尽量通俗化的语言将它们加以演绎和细述。在非学术性论文中,可以大量使用学术论文一般不能使用或非常忌讳的比喻、感叹、夸大、形容等语汇。
3、规范性。
4、学术论文非常强调规范性,可以说,规范性是学术性论文的生命线,一旦缺乏规范性,或者在规范性上带有明显瑕疵,那么,即便论文的实质性内容尚可,其论点甚至具有尖端性和前沿性,则也很难被归入学术性论文的阵营中去,而且很快会被淘汰。如果这样的话,实际上这种论文中含有的闪光的观点和学术见解就被掩埋了,这无疑是一种损失。就像一个人一样,如果这个人很好,但就是缺乏规范性,行为不规范,衣着不规范,言语不规范,则该人的最后得分必然会受到影响;甚至于这个人是否真是好人,也很难得到认同。
学术论文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标题怎么写,开头怎么写,中间怎么写,结尾怎么写,注释怎么写,摘要怎么写,关键词怎么写,甚至于鸣谢语怎么写,等等,都有一定之规;也正因如此,学术论文很容易沦落于八股文的藩篱里面,显得非常枯草乏味,使人很难读下去。但这不是最佳境界,最佳境界应当是融学术性与可读性于一炉,二者浑然一体,使之不可分离。读这样的论文应当是一种享受,而且觉得不知不觉就读完了,这种论文不仅写起来是一气呵成,而且读起来也是一气呵成,甚至有不忍卒读的感觉。我们读一些法学文化性的文章或著作,有时就会有这样的感觉;但有一些制度性的文章,读起来也非常令人入迷。我记得我们在政法大学读研究生的时候,晚上一个几乎是必谈的话题就是哪篇文章哪篇文章读起来非常过瘾,简直就想吃了一顿丰盛的晚宴;当然也有相反的评价。后来的一些名家在那时候还往往只是有一两篇文章出类拔萃。这里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学术性内容你体会得深还是不深;二是你平时的文字功底究竟如何。这的确非一日之功。
总的来说,法学学位论文既然属于学术性论文,就要按照学术性论文的要求去对待,就要讲求它的原创性、理论性和规范性。惟其如此,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才能给人以启发,才能在学术的分类架上占有一席之地。功利一点说,也才能非常愉悦地通过学位论文的答辩,使这种人生难得的学位论文答辩过程留下美好的记忆。
第三部分 写法学学位论文的若干步骤
一、撰写法学学位论文要讲求程序或步骤
写论文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或步骤性,也可以说是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程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决定论文质量的高低。当然这个程序不是法定的,而是一个经验性的程序,有的步骤可以省略或合并,有时前后的顺序可以颠倒。
北大著名的王力教授认为,写论文分三个阶段:论文的选题;论文的准备;论文的撰写[3]。台湾宋楚瑜在《如何写学术论文》中提出,撰写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有十个步骤:
1、选择题目;
2、阅读相关文章;
3、构思主体与大纲;
4、搜集参考书与编制书目;
5、搜集资料,做成笔记;
6、整理笔记,修正大纲;
7、撰写初稿;
8、修正初稿并撰写前言及结论;
9、补充正文中的注释。
10、修缮完稿[4]。
可见,写论文是有步骤的,这个步骤也是有先后的逻辑关联的。撰写法学学位论文,更加强调这种步骤的科学合理性,甚至于,有的步骤是法定步骤,比如选题和开题报告的撰写,这就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先行通过,然后才能动笔撰写。在撰写的过程中也分为好几个步骤。这个步骤形象点说,类似于路标,晚上行走在悠长的道路上,如果没有路标作为指引,则极有可能会迷路,而这种迷路有时自己并不知晓,而更多的时候则采取“间接故意”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是重复劳动,这其中有许多劳动都难以体现出真正的价值。
二、选题
(一)选题的重要性
好的选题是成功的一半。因为它决定你的论文能否写得顺利;资料是否足够;提出来的问题是否能够回答;能否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将来能否公开发表等等。
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是法学发展的“哨所”,选题怎么样,不仅关系到这篇论文能否写成功,同时还涉及到有限的资源是否能够被优化配置到法学发展最需要的“刀刃”上。这里面就要有一种社会责任感,要有一种学术道德性,同时更需要有一种社会敏感性。如果图省事而选一个非常热的题目,自己又没有新意可以贡献出来,那么,选这样的题目写学位论文,不仅浪费稀缺的宝贵资源,比如说入学名额等等,尤其还有欺世盗名之嫌,比如骗得了学位证书。这方面不仅仅是学位论文候选人---学生的责任,同时还有老师的责任,甚至老师的责任更重一些。
举例言之,我们民事诉讼法学上的学位论文写作,于博士论文而言尚追求“空白填补性”,因此最大的问题不在选题,而在写作。但硕士论文就不同了,其最大的问题在于选题。比如简易程序的改革、再审制度的改革、审前程序的改革等等,已经翻来覆去不知有多少人写了这样的题目,非学位性的学术论文也已汗牛充栋了,再选这样的题目究竟能作出多大的贡献呢?“什么是你的贡献”,这句话应当经常在我们的耳边响起,作为我们治学的警示。
(二)选题的原则
那么,应当如何选题呢?选题之时应当考虑若干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就演变成了选题的原则。掌握这些原则,就能选出一个好题;选出一个好题,论文就成功了一半。所以,选题是重要的,同时又是需要有智慧的。一定意义上说,单纯地看他的选题,就能够测出此人的学术水准如何。
有学者认为,选题应当考虑这样几个因素:1、选那些同现实关系紧密一些的问题;2、选那些自己比较熟悉和有较多体会的问题;3、选那些社会上或学术界争论较多、亟待解决而自己又有一定认识的问题;4、选那些自己积累资料较多,而且具有一定见解的问题;5、选那些与本学科建设关系密切的问题[5]。(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