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观点并且认为,选题本身也要有准备。选题要有选题的根据。首先必须广泛射猎和浏览有关的资料。这是选题的根据。这就是博观约取的意思。就一般而言,这种宏大叙事式的题目往往有点脱离实际,愿望虽好,但条件不具备,还是达不到目的的;那么,不妨慢慢来,一步一个脚印,从小到大,由近及远,逐步积累,一旦条件成熟,便水到渠成了[6]。这就叫做小题大做。
宋楚瑜提出选题的原则包括:
1、选题应依志趣;
2、对于所选题目应有相当准备;
3、题目宜切实,不宜空泛;
4、题目宜新颖致用;
5、避免争论性的题目;
6、避免高度技术性的题目;
7、避免直接概括的传记;
8、避免做摘要式的论文;
9、题目范围不宜太大[7]。
笔者管见以为,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注意这样几个关键之点:
其一,选题要有关联性。
这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说,学位论文不能跑题,不能逾越你所从事的学科研究的畛域,而选其他学科的题目。比如说,你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那你就要选民事诉讼法学范围内的题目,而不能选到民法领域去、法理领域去甚至选到哲学、经济学、社会学领域去。举一个破产法方面的例子。在破产法范围内选题,比如选破产原因、破产能力、破产和解、破产管理人、破产分配程序等等都是适当的题目,但如果选破产重整为题,就要慎重划定范围了。因为破产重整这个题目极容易滑向经济学领域。再比如,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适当的题目,但是如果选客观真实观的哲学贫困,就容易偏题了,因为这主要涉及到哲学问题了。
凡是有关联的都可以选,反之没有关联性的,就不要去选了,否则不仅会被推倒重来,而且即便勉强写来,也会感到力不从心。
其二,选题要有重要性。
有了关联性还仅仅是前提,在这个前提下,选择法学学位论文还要看有没有重要性。没有重要性的题目,虽然也有关联性,但也不能去选。比如说我们民事诉讼法学中有非常多的纯技术性问题,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地域效力、期间的计算、转交送达、诉讼费用的计算规则等,相对来说就不是很重要,材料也不太好找,实践中争议也不大甚至根本就没有争议。这就说明此类题目不具有重要性。重要性与时代的需要性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要将学位论文放在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而不是非要找到一个人们怎么想也想不到的题目。像我所说的一些枝节性、技术性问题,可以由实践部门的法官、律师们发表一些短文来解决。
其三,选题要有前沿性。
某一个学科的论文题目实际上是成体系的,它们构筑在一起恰好就是本学科的最大外延。但是,这个体系中有的题目已经滞后了,或者说是“老掉牙”了,而有的题目则属于学科发展的最新问题。比如说,我们民事诉讼法学中,我记得原来有一些题目是新颖的,但现在已是老题目了,作为学位论文不能再选了。在制度或程序层面,诸如论普通程序的特征、简易程序的特征、一审与二审的区别、二审与再审的区别等,这些题目在20年前可以选,因为那时候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总体上属于注释法学范畴;但现在不能再选这种实定法上的题目了,要注重题目的理论性和制度变革性。再如,我们香港的硕士生,前几年一再选两地的司法协助问题研究,现在再选这样的宏观题目,已不适合了。
选题的前沿性是具有开拓性的题目,如我有一个学生选的题目是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这个题目就具有前沿性;早十多年选诉权保障的题目具有前沿性,但现在就未必了。当然这个题目还可以细化,细化了也还是有前沿性的。比如诉权的宪法保障、诉权的经济保障、诉权的程序保障等,就具有前沿性了。再比如说,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个题目,10年前是较好的题目,现在就显得有些滞后。但假如研究证券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等,便具有了前沿性。因此,所谓前沿性,一定意义上可以兑换为深入性。
其四,志趣性。
作者对该选题要感兴趣,否则选题即便符合上述特性,也不适合选。杜威(John Dewey)说过:“好奇心的产生,是由于研究者对事物之观察与材料之累积所引起的,也就是研究者对问题产生兴趣。好奇心属于纯粹求知的性质,为积极求知的能力”[8]。可见,兴趣是能力的源泉。在法学论文选择上,我们即便在通常的学术刊物上也能看出,各学者的选题风格是不同的。有的偏重于抽象思辨,比如论民事诉讼文化、谈诉讼体制构架等等,还有的则比较垂青于具体而微的选题,如参与分配制度研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等等。所以选题一定要适合作者的兴奋点或兴趣点。有人可能对执行程序感兴趣,有人则可能对证据制度感兴趣,还有人可能对法院办案的具体流程感兴趣,有人对涉外程序感兴趣,有人则对西部法院办案的特别惯例感兴趣,这是不一而足的。
如何发现自己的兴趣点?最主要的是你听课或读文章著作的时候是否特别留意某个课题。同时,还要看你现在从事的或将来希望从事的工作类型。对在职的同学来说,注意将论文与工作需要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也是事半功倍的选择。
其五,适中性。
对于法学学位论文的选择来说,题目过小和题目过大都是应当避免的倾向。比如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等这些题目便偏大,不容易把握,如果让一些大家来写,可能会比较适合,因为他们可以高屋建瓴地发表自己的概括性看法。但对硕士论文来说,这些题目就要求考证得非常精细,篇幅显然过大,难度因此而增加。题目过小也不好,比如目前将送达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比较适合,但如果仅仅写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一种方式,就显得过小,对制度性变革不会带来明显效果。我们说小题大做,这里的“小题”,是针对宏大叙事式的大题来说的,而不是果真是越小越好。这应当依各国学科研究状况和程度而定,在我国,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还是居中较好。
(三)法学专业论文选题
法学题目分为两大类:理论性选题和应用性选题。
理论性选题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法史学、比较法学上的课题。如:论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必由之路;论法律的社会性特征;论法律的价值;论中国法治传统的特征;两大法系法律的比较;等等。
应用性的选题包括: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刑法学、三大诉讼法学等。
理论性法学的选题需要有抽象思维的能力,对法律文化感兴趣,同时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积累。
应用性法学选题比较务实,它通常是对一个法律的整体结构或其部分内容的一个分析论证。比如:论制定我国的物权法;论合同法的修改;我国应当制定统一的破产法;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些都是比较大一点的或宏观一点的题目。应用性选题一般较小,如:论公司法上的股东派生诉讼;论证券诉讼;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论辩诉交易;论口供;论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论电子证据,等等。应用性的选题适合那些擅长具体思维的人,这种人比较严谨,对具体制度建构的合理性比较敏感。
某一个部门法学,其选题的内容可以分为很多层次,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以民事诉讼法学为例,它就可以分为:
第一层次: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哲学思考。
具体题目可以是:民事诉讼的文化论;民事诉讼的模式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论;诉权保障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论;处分原则论;辩论原则论;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保障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论;民事诉讼调解论等。
第二层次:民事诉讼法的实证研究。
第三层次:民事诉讼的实务考察。(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