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写论文经常容易忽视或者说轻视的环节就是论文提纲的勾画,觉得这是白白浪费时间,或者说,用脑子记一下就可以了,不必要细加斟酌。现在看来,这种过于自信的看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在写作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偏重于情感性的漫游,这个漫游的过程甚至是不自不觉的,突然回过头来看,觉得写得已经很偏题了,这就是没有按提纲写的缘故。提纲应当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它体现了审慎的理性,提纲的构架一般是比较准确的,最符合作者的原意,所以提纲通常不必要大改,当然在写作过程中对提纲进行完善也是有必要的,也是经常会发生的。可见,在提纲和写作之间实际上是一个互动关系,二者应同时达到完善地步。
六、论文写作
南北朝时的文艺理论大家刘勰在代表作《文心雕龙》“神思”中谈到:作家为了创造性构思,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修养:一是积累知识;二是辨明事理;三是参考经验;四是训练情致。这说的是论文的写作必须各方面的条件全部具备,方能获致成功。尤其是,刘勰提出的这一句话我觉得非常有道理,这就是:“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18]。我们平常说,言为心声,文如其人,说的就是文章写作的自然规律和内在本质,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也应当是这样,就是要将自己反复思考后的成熟思想和观点写出来。
鲁迅先生曾写过一篇文章《作文秘诀》。这篇文章并不是真正告诉人们以什么作为的“秘诀”,而恰恰是指出作文并没有什么“秘诀”;所谓“秘诀”,无非是写作时装腔作势,故弄玄虚,用某种障眼法吓唬人、愚弄人罢了。作文应当:有真意、去粉饰,少做作,勿卖弄。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写作毕业论文。
有一句老话叫文以载道。文章是一种载体,是承载和表达、阐发治国济民的道理或学术理论的工具。文章,指一般的理论性文章,总都是有所为而发的。
写文章,要有一定的文字修养,但关键在于具有包括文字修养在内的一系列基本修养,严格地从实际出发,把实事求是的精神贯彻到真个研究当中去[19]。
我们写作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就必须特别强调逻辑思维,强调理论观点上的周至和严谨,使之具有强有力的思辨和说服力量。
我认为在写法学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处理好这样几对关系:
其一,处理好大纲与内容的关系。
如前所述,这个关系应当是稳定的,同时是辩证的、动态的。
其二,处理好资料引用和论文创制的关系。
资料的引用应当恰到好处,篇幅不宜太长,前后应避免同一资料重复出现。论文的创制应当是主体,资料的引用是为论文的创制服务的。不引用资料是不规范的论文创作,过多地引用资料属于偷工减料的做法,容易掩盖论文的创造性。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观点与材料相结合。既不使人有读后感到空泛,又不觉得是资料的堆积。要做到这一点,决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在于作者对研究的内容与问题是否真正熟悉和掌握,是否有较深的研究,真正能达到运用自如。正如俗话所说,熟能生巧。
其三,处理好文辞和内容的关系。
所谓文质彬彬,对于论文创作来说也要做到文质彬彬。有的论文就像散文一样,文辞之美超过了内容之质;还有的则相反,内容很好,文辞比较贫瘠。总体上我们应当以意役文,而不能以文役意。
其四,处理好篇幅大小的关系。
应紧紧扣住文章的题目,突出重点和要点,按照简要、精炼的原则,决定资料和观点的取舍;对于那些可写可不写、可引可不引的观点和资料,即使观点正确,资料珍贵,也一律割爱,毫不可惜。有的学者倡导“厚积薄发”,也有这个意思[20]。
其五,处理好初稿与改稿的关系。
初稿完成后,一定要改稿;一稿就成的文章,纵好也有限。改稿之前,最好冷却一下,然后再改稿,这样更富有理性一点,同时也更能割舍。硕士论文、任何文章都不可能不作修改而一次写成,常常是需要反复仔细思考、推敲,对论文作反复的修改。如果论文初稿写完以后,能请一、两位同学看一部分,请他们提提意见,尤其要认真听取导师的意见,那也会对修改论文有帮助、有启发。
其六,处理好处理好广度与深度、中国与外国、历史与现状的关系。
在比较研究重要注意避免单纯客观介绍,或照搬照抄外国的东西而不作分析,对外国的长处我们要吸收,向他们学习,对于外国不好的东西,我们要摈弃、分析和批判[21]。
其七,处理好逻辑思维和直觉思维的关系。
从思维类型看,科学研究(包括论文写作)主要借助于逻辑思维,运用概念、判断、推理以及语言文字表达的方式进行思维操作,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但有时直觉思维(灵感思维)也起作用,甚至重要作用。所谓直觉思维,是指不经过从感性到理性的逻辑思维过程,而是依靠深层的心理体验作用,把埋藏在潜意识中的思维成果调动出来,同显意识中所要解决的问题相沟通,从而使问题得到领悟。其出现有两个条件:一是勤于思索,对问题长久沉思,掌握问题的症结所在;二是富有知识,潜意识中有大量的知识储备[22]。
其八,处理好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关系。
这与前述第三点有联系。朱光潜在“漫谈说理文”中谈到:
实用性与艺术性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实用性的文章也要求产生美感,正如一座房子不但要能住人而且要样式美观一样。打开《昭明文选》、《古文辞类纂》、《经史百家杂钞》等文学选本一看,就可以看出很大一部分归在文学之列的文章都是写写得好的实用性的文章;在西方,柏拉图的对话集,德莫斯特尼斯的演说,普鲁塔克的英雄传,蒙田和培根的论文及以及许多类似的作品都经常列在文学文库里,较著名的文学史也都讨论到历史、传记、书信、报告、批评、政论以至于哲学科学论文之类论著。从此可见,悠久而广泛的传统是不把文学局限在几种类型的框子里的。我认为这个传统是值得继承的,因为它可以使文学更深入现实生活和人民大众,更快地推动语言和一般文化的发展。
我很相信说理文如果要写好,也还是要动一点情感,要用一点形象思维;对准确、鲜明和生动的要求也适用于说理文。修辞学家们说,在各种文章风格中,有所谓“零度风格”(zero style),就是要纯然可观,不动情感,不动声色,不表现说话人,仿佛也不理睬听众的那么一种风格。据说这种风格宜于用在说理文里。我认为这种论调对于说理文不但是一种歪曲,而且简直是一种侮辱。说理文的目的在于说服,如果能做到感动,那就会更有效地达到说服的效果。作者如果自己没有感动,就绝对不能使读者感动[23]。
其九,处理好文献总结和论文起点的关系。
我们现在写论文,作者一般不提及在同类课题上有何种程度的研究,有哪些共识,有哪些分歧见解,还有哪些没有研究到,从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本论文的研究主题是什么,希望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希望能够对学术做出何等贡献,而往往是自说自话,根本不顾及前人的研究成果。这是对前人作者的不尊重。
其十,处理好注释和正文的关系。
注释是为正文服务的,正文需要靠注释来点缀。没有注释的正文是空中楼阁,缺乏扎实的根底;没有正文的注释当然也是不可想象的。现在在法学学位论文的撰写上,不是注释过多的问题,而是注释不足甚至没有注释的问题。这就是法学论文被诟病为缺乏学术性和规范性的主要缘由所在。学术论文规范抑或不规范,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有无注释以及注释是否恰当、充分、规范。当然还有另一种极端现象应予避免,这就是注释的篇幅大于正文,有时甚至每一页正文的内容很少,只有两三行,而其他的都是注释。有的注释本身就是一篇短文。这个似乎也不能称之为规范化论文。正确的做法是该注的时候就注,不该注的时候就不要为了注释而去注。一个带有艺术性的问题是,如何将内容合理地分布于注释与正文之中。(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