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注释问题
前面已经较多地涉及了注释问题,这里再专门谈一些关于注释的补充性看法。
首先第一个问题是:论文注释的必要性。有的学者将注释比喻为“皮囊”,以与作为主题的“骨髓”相对而论[24]。这充分说明了注释的重要性。
当然,所谓“皮囊”,只是一个比喻,仿佛是论文的外壳,我倒是认为注释不仅仅是个外壳,它其实就是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是论文的血肉。一篇法学论文,除了要有命题,即基本论点外,注释是不能没有的。一篇不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提出学术新观点的论文不过是根基不牢的想象,要么就是企图蒙混读者,要么就是自欺欺人,是谈不上什么学术研究的,其充分价值莫过于新闻报刊的一般性报道。论文的注释绝不是一个包装问题而被视为可有可无,它的功用就如同人体的“皮囊”,较之于“骨髓”,一样是一篇学术论文,是“命题”或“内涵”的有机外延。没有注释,这篇论文就显得不充实,不丰满,其论点也会缺乏支撑力和扩张力。
注释的表现形式林林总总,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做不同的分类。比如从是否能够支持作者论文主题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佐证性注释和反对性注释;从在注释中是否有作者的分析性语言来看,可以分为分析性注释和罗列性注释;从注释的来源来看,可以分为原始性注释和转引性注释;从注释与被注释内容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引用性注释和解释性注释,此外还有外文注释和中文注释,符号注释和文献注释等等。
作为法学学位论文,当然较之一般性论文或其他学科论文更应注重注释的附加。一篇注释较多而且适当的论文,给人以一种学术的美感,很快会给人良好的第一印象,即便论文内容创新稍显不足,注释较好也能在一定意义上起亡羊补牢的作用;反过来也是一样,一篇论文在主题或论点上以至于行文等各方面均堪称不错,但倘若注释寥寥,或者注释不够规范,那也是一种显而易见的美中不足,未免令人遗憾。这种论文很难较长时间地流传下去。
那么,一个务实的问题是,如何做好注释呢?注释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其一,注释应当具有关联性。
我们讲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否则在诉讼中不能使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论文的注释也是论文的证据,它是用来证明论文作者的观点的来源或正当性的依据。因此,论文的注释也要具有关联性。类比于证据的关联性,论文注释的关联性的基本含义是:有了这个注释(含注释所针对的内容),相对于没有这个注释而言,是否更加能够有助于论文观点的证成?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该注释就是有关联性的;反之则是无关联性的。无关联性的注释是绝对不能富丽于论文的构架中的,否则无异于画蛇添足。但是有关联性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程度问题,有关联性还要有重要性,也就是这种关联性已经强到了缺少该注释就基本不可的程度了。这个问题只能结合上下文而加以判断,这里只能谈一个原则。
其二,注释应当具有原始性。
也同样用证据做比方。证据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之分。传来证据是第二手材料,在有的国家,如英美,是要受到排除的。之所以原则上要排除这类证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种证据不具有太大的可靠性,很有可能就是街谈巷议,道听途说,乃至于谬种流传、以讹传讹。同样的道理,在论文创作中,尤其在法学类的学位性的论文创作中,原则上应当使用原始材料做注释,转引他人注释或者形式上没有写转引但实际上是转引的注释,应当被评论为不符合学术论文要求。注释是不是转引来的,明眼人一望便知。须知,缺乏原始性的材料一定意义上就意味着相应的论文缺乏原创性。在所选择的课题范围内,你的学位论文很可能不是首次提出该一论点,但这并不妨碍该论文的原创性,条件是:在引证的资料上要包含并超越以前的论文。
其三,注释应具有适当性。
前已述及,注释与正文的关系除了或有或无的模型外,还有一种模型,就是量的模型,也就是哪些内容放在正文中,哪些内容放在注释中,以及,如果放在注释中,应当控制在何种篇幅内,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注释的适当性原则所要回答的。
其四,注释应具有学术性。
学术性论文不仅反映在正文的内容构架中,同时还反映在注释的内容安排上。在注释中,要不失时宜地对各种文献进行比较和分析,要善于利用注释来对正文进行拾遗补缺的努力。这种具有学术性的注释就可以为学位论文的学术性提供一个烘托性的背景。因此,这个原则告诉我们,学术论文的注释也要体现出学术性,而不能与其他文章的注释相混同。
其五,注释应具有规范性。
《中外法学》在常用注释规范上倡导规范化的注释应当是:印证应当依照所引用资料的客观情况,完整、准确地提供关于引证的各种信息,能够(1)辨别所引用的资料;(2)与其他资料相区别;(3)帮助读者查找其出处。这里提出来的第三点,是很有人情味的。有的人写注释,生怕别人能够找到该宝贵资料,所以就含糊其词,或者将外文译为中文加以注释。
可见,法学学位论文非常重视注释的量和质,这两者都是同样重要的。论文中的注释通常要达到一定的量,要与正文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同时论文的注释不能仅仅采用罗列式的、非分析式的方式,而应当使之戴上学术性的光环,从而对论点的论证提供背景性的助力。惟其如此,我们的法学论文才能以优质的评价通过答辩,同时也才可以使我们的学术论文逐步规范化,获得国际认同。
第四部分 结尾的话
最后稍作总结。文章天下事,得失寸心知。依法治国的进程需要法学建设紧紧跟上步伐,而法学建设除了满怀热情之外,最主要的是掌握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这其中就包含了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方法论。法学学位论文的撰写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我们目前所追求的素质教育也是相吻合的。因此,我们应当认真对待之。
目前我国法学研究,包括学位论文的研究,可以说达到了空前繁盛的境界,这种势头还非常看好,并日益强劲。与我们学界正在讨论的一个话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相映成趣,我们现在又倡导研究包括学位论文在内的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应该说,这个课题还值得继续研究下去。
我国法学位论文所出现的最主要的问题,乃是学术规范化问题。具体表现在:
1、在选题确定上不具有规范性。有时失之过大,有时过于空泛,有时过长,有时文不对题,有时故弄玄虚。
2、论文往往缺乏主题,主题思想不规范。一篇论文,看不到作者的观点是什么,要表达什么见解,或者要提出什么问题。
3、在文献总结上不规范。
4、在格式上或论文的完整性上不规范。如前言、导论、结束语、结论,分段落等。
5、在注释上不规范。一是根本不注释或只有很少注释;二是注释本身不合乎要求;三是注释内容单薄。
6、在行文用语上生拼硬凑,佶屈聱牙,令人难以读懂。
上述不规范的集中表现就是所谓原创性问题,这可能就是所谓的学术腐败。由此所导致的结果是:专著不像专著,论文不像论文,教科书不像教科书。
只有克服上述不规范现象,法学学位论文才能达标,也才有资格被评为优秀论文,尤其是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与之相应,一篇好的学位论文的标准应当是:(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