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中发现,延安市的果菜营销主体,除了政府行政性销售公司和销售经纪人之外,还有一类农民合作组织,其中包括由政府官员、村干部兼职或者参与组织领导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主要由农民自发组织的果农、菜农协会。例如洛川县旧县镇荆尧科村的果农协会,由农民自行管理,干部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兼职。自1998年起,协会以统一销售为主题,先后采取了广告招商、组织修建果库群、进行返季节销售、在外地设果行等方式,取得了显而易见的经济效益。尤其组织果农集资兴建果库群,采取村上出地、农户出资,统一修建、统一管理、单库产权由出资农户所有的方式,既有储存规模——16个单库共计可储存160万斤果,又有灵活弹性——单库或群库出租可分可合。2001年,不仅单库的农户因返季节销售,平均每户增收万元左右,而且由于单库拥有者向缺乏储存和销售能力的农户提前收购,也帮助这些农户得到了稳定的收入。由于农民得到了看得见的利益,增收有了保障,对果协倍加拥护。
据调查,荆尧科村所在的旧县镇,在2001年以协会与果农合作方式共修建群库5座,并且还以农民出地、果商出资的方式建成了6座果库,目前全镇的果库已经建设了二百七、八十个,总库容量占到年总产量的三分之一。从解决果农销售难问题开始的农民建群库,将苹果产业的生产环节延伸到储存环节,从而造就了苹果常年销售无淡季的新的营销方式,有效地提升了苹果的销售价格,带动了仓储、运输、批发、零售等一系列新的产业的发展。这种抓住关键环节延伸产业链条,拓宽增收渠道的做法,目前正在洛川县进一步推广。
再以甘泉县城关镇姚店村蔬菜协会为例。该协会是全县第一家专业协会,会员10人,均为种菜能手,有县里发的农民技术员证书。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为本村人进行技术指导和新品种引进示范,义务服务,不收费。在蔬菜销售上,协会会员发挥中介作用,为菜商和菜农牵线搭桥,收取相当于售价5%的差价作为报酬,相当于蔬菜销售经纪人。据调查,该村蔬菜总量的约90%通过协会会员的中介作用销售。
上述两类专业协会不仅组织方式不同,一为农民自愿参与的合作组织,一为技术能手的专业组织,而且功能结构也不同,前者以营销功能为主,后者以技术指导为主。显然,以营销为主的协会给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利益,能够得到农民的衷心拥护。
政府如何在营销环节上功夫,洛川旧县镇的经验给我们提供了启示。第一,并非只有政府才能搞规模营销,公司+农户并非等于政府+农户。协会+农户甚至是农民营销合作组织+农户完全有可能搞规模营销。第二,政府需要摆正与市场和农户的关系,抛弃以往直接干预市场和农户的经济统治模式,改换角色,实行以规范市场、提供技术与信息服务,运用政策引导和发动农民自组织合作机构搞规模营销的治理模式。
2、农业产业化初期,规模营销是否必须依靠政府进行?
不搞清这个问题,就无法认识农业经济治理模式的关键在于发育农民合作营销组织。
从规模营销的农业产业的性质上看,为了完成政府调控的目标,如粮棉油等国家调控价格的生产项目,一般需要通过政府的服务补偿市场服务的不足。此时,政府加农户的模式具有必要性。不过,延安的果菜业、畜草业产品并非属于政府调控范围之列,可以完全由市场调节。在市场可以做也做得到的领域,以政府加农户的方式规模营销,后果非但达不到帮助农民增收的目标,反而以政府帮助的名义占有了农民原本可能得到的利润,结果导致手段与目标的错位。如果政府本来能够生成利润的那部分涉农的空间也占满了,将可能生成利润的领域都垄断了,利润都进了政府或政府官员的口袋里,农民到哪里去找增收的门径呢?
所以,在政府以行政力量大力推进行政性销售公司和农技协时,的确需要拷问一下自身,出现这种政企、政社职责不分,以政代企、以政代社的现象,到底有多大成分是为了农民的利益,又有多大成分是为了自己——以突出政绩换取进阶的速率。如果真正为农民利益着想,起码需要承认对于农民增收这个目标而言,行政化手段不过是饮鸠止渴而已。更为长远性的政策应该是:由政府构建起一个市场体系;规定对这个体系施加影响和取向的社会经济政策;通过法律和政策对于市场进行整合与管理。
在这方面,洛川县创造了有效的经验,他们组建了苹果交易批发市场、苹果交易仲裁委员会和苹果交易信息服务中心,还建成了一厅式办公的苹果交易信息平台,将各地的苹果交易信息以大屏幕展示出来。苹果交易仲裁委员会由县工商局主管,县法院、植保站、苹果检疫站、苹果产业局、以及公安、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共同参与,专门解决交易过程中的各种纷争和矛盾。
3、如何发育农民合作营销组织
首先是这类合作组织的定位问题。我们所言的农民合作营销组织,是前述洛川县旧县镇荆尧科村果农协会一类的组织。它到底属于社团还是企业,农民和干部们都存在不同看法,导致这类组织在开发各类服务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很不明确。例如,荆尧科村的果农协会正在向着以销售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化组织转变,经营和获取利润成为促进这种组织发展的动力。但是协会的组织成本目前主要依赖领导人的志愿和奉献精神化解,该会会长——一个很能干的农民告诉我们,果协需要向企业化发展,否则无法继续支持。可见,组织起来的农民已经意识到,为了适应农村非农产业进一步发育、农民进一步增收的需求,企业化道路非走不可。
那么,这类组织的企业化道路是否通向市场上的专业销售公司呢?能不能找到一种既能够帮助农民方便和低成本地进入市场,获取收益,又能够保持其团体内部的自助、自保、自我监督、民主决策的社会组织的品质呢?找到这条道路,不仅是政府制定规模营销政策的需要,对农业经济实施有效治理的需要,更是农民公众进行自我管理的需要,因此,它关系到延安市未来长远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体制的变革。
我们认为,这类组织的最佳模式是农业营销合作社。农业营销合作社是每个社员以劳动参与的平等的自治、自助经济联合体[1],是一种不同于专业公司的特殊企业。它的价值观是建立在参与者个人自助、自担责任基础上的民主、平等、公平与团结,因而与专业公司不同而与社团类似,它的运营特点是等份入股,一人一票,社员控制,按劳动量或交易额比例返利,这一点不仅与社团不同,而且与专业公司也不同。专业公司是老板雇工人,老板管决策,工人管干活老板分红利,工人得工资;合作社是人人是老板,共同决策共同劳动,不允许有只决策不劳动的社员,劳动所得为收入主题,股份所得即股息类似利息可进成本,所以它是社员控制下的自治、自助的独立组织。据史料载,这类组织早在国际社会走入工业化初期时就存在了,并且还组成了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抗战初期,中国曾成立工业合作协会(简称工合),当时,延安所在的陕甘宁边区也曾组织过各类的合作社。根据近期的国际性研究,合作社被认为是最有利于弱势群体包括农民和下岗工人的组织。在荷兰、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畜牧业、果菜业的营销合作社占据合作社总量的70%-80%。这些经验值得延安研究和借鉴(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