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具体行使这种全方位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章程进行了明确表述:首先,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是政治、思想与组织的领导,这就意味着政党领导效力不是针对政府的具体行政权力,而是针对国家权力(政治)、国家理念(思想)和国家结构(组织)实施的权力形态。其次,政党行使其主权的方式是科学执政,但这里的科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现代科学,而是政党领导国家生活的“政治化”科学;民主执政,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现代宪政民主制度,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依法执政,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主治(theruleoflaw),而是依照政党立宪之法进行的执政。再次,政党对于国家权力的控制,是全方位的控制,即对国家权力领域的立法、行政与司法的掌控,对市场领域的资源配置权的掌握,对社会领域各种组织形态(文化组织、人民团体、公益组织)的控制。
在政党主权之下的政党-国家形态所建构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必须处理政党、人民与法律的关系,这样才能将政党主权落实为一种合乎现代政治秩序的法制化状态。对于这种三边关系,《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处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10],这是作为执掌中国国家权力的执政党处置人民主权、政党掌权和法制手段之间关系的一个基本的政治原则。政党主权论理所当然要在国家治理诸要素的排位上,将党的领导置于优先的位置。而这一位置的确立,在理论上的论证进路是,由于现代国家运行的基础只能是人民主权,因此必须将政党领导与人民主权内在地统一起来。这里,关键的理论阐述便是“三个代表”思想。根据这个思想,政党除开代表人民利益之外,绝对没有自身的利益。于是,政党主权原则就被确立起来了,而坚持政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权,也就获得了现代政治理论的根据。至于依法治国,法乃政党意志即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依法治国不过是政党领导权与人民权力的顺应性表现而已。
再从政协对于国家权力的分享上来看,政协的功能被明确规定为政治协商。这一协商,是在执政政党与参政政党之间、执政政党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之间展开的,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功能是服从于这一需要而得到确认的派生性功能。而体现政协政治协商功能的前提条件是,对国家范围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均衡性承认,并以此为原则委派政协委员。政协章程明确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8](P289)这是一种基于政治精英理论的委任制。关键的当然还不是受到委任的各路精英获得政协委员身份的结果问题。应从国家理论的角度对之进行探究的问题是,获得政协委员身份委任的前提条件,是对政党-国家的国家形态的承诺,即对政党主权的先在性认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8](PP287-288)在这样的组织责任表述中,政协委员承诺政党主权的政治忠诚原则似乎是首要前提。就此人们可以确信,在政党主权的理念与制度安排中,一切试图在执政政党组织之外介入国家政治生活的人士,必须首先承诺这一主权原则。否则就不可能获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力,当然更无望获得参与国家基本法律和部门法规的制定权力。
通过对中国的国家建构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三部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比较分析,可以清楚看到,宪法、党章、政协三者之间,存在着关乎国家权力归属的、重要的共同点:那就是党权为国权确立规范,党权约束、控制和支配国权。只有在党权的制约之下,国权和其他权力形态才得到它们的规定性;倘若党权不及,那么其他权力形态就失去了自己的规定性。这是一种特征非常明显的政党-国家主权论。
四、从还政于民到还权于民
衡诸中国国家主权归属,政党主权已经获得较为明确而充分的认识。但是,政党主权得以成功延续的前提条件,与承载这一主权的政党定位和社会状态必须高度吻合。一个高度集中政党成员意志的党派组织,必须是一个革命党。革命党才能杜绝政党成员的多元思维,并且以严密的组织结构将高度统一的政治意志贯彻到每一个成员的行动之中。只有在这样的政党组织状态中,革命党在革命中和革命后的主权结构状态中才能维持自己的政治定位:在革命中,由于革命党致力于革命,或者说致力于争取从国家反对派角色转变为国家权力执掌者角色的斗争,革命党及其成员围绕以党建国目标而成功凝聚于政党主权意志;在革命成功后,只要革命党自身没有发生结构性变化,而促使革命党发生这种变化的外部条件又不具备的时候,革命党也可以以“以党治国”的路径继承其革命中的政党定位,进而有效维持政党主权并不受任何挑战。在中国由于毛泽东阐述的社会主义革命理论,中国共产党维持了革命党的定位,从而维持了政党主权。至于革命党得以长期维持其政党主权的外部条件,从根本上说,则在于一个落伍的农业社会在开启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对政治权威的呼唤,其必然选择就是领导民族民主革命取得胜利的中国共产党;同时,也在于共产党对中国执掌国家权力的现实社会状态的顺应。毛泽东时代党没有主动改变不适于政党主权运行的外部社会机理,而是建构了有利于维持政党主权的社会机制———诸如工业化只是在有限的城市范围内进行,并没有触动广大的农村地区;[11]户籍制度固化了城乡二元制度,形成公民权利的城乡二度空间结构;[12](P222)对于国家意识形态的强力维持远胜于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追求,因此杜绝了利益多元化机制的出现。
在60余年的国家建构历程中,政党主权理论已经累积了较为丰厚的理论资源,并且代不乏人地得到政治理论上的论证,最终坐实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上,为政党主权支撑起三个相互支援的铁三角结构。当人们试图按照政党主权逻辑弄清楚政党究竟以一种什么形态成立、维持与长期延续,且以相应方式全面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时候,人们熟知的人民主权却在这个时候插入,并将执政党解释为绝对没有自己私利,因此仅仅是带领人民建设国家的超级政党。[13](P321)然而,此时出现的人民主权论注定是逻辑上欠完整的论说。因为人民是被党领导着的对象化存在,它的天然处于自由状态的个人化存在形式,以及它作为高度凝聚为统一的集体而显现的公意存在,这些在卢梭人民主权论证进路里十分重要的线索,都已经被省略掉了。与此同时,由于政党主导立法,人民主权中的法律主治,在逻辑上也不可能始终如一,于是法律主治(theruleoflaw)演变为依法而治(therulebylaw)。(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