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还政于民到还权于民,在中国将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渐进的而不是突变的,突变未必是中国社会可以承受的。面对这一进程,需要执政党具备历史的自觉,确立人民主权的理念,积极推进执政方式与体制的变革,从而保证国家权力结构沿着还权于民的方向演化,直至人民主权这一历史要求的真正实现。
【注释】
[1]让·博丹.主权论[M].李卫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陈序经.现代主权论[M].张世保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3]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
[4]洛克.政府论[M].下卷,吴恩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5]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法律小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陈端洪.宪治与主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7]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全国政协办公厅编写组.政协委员手册[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
[9]胡筱秀.人民政协制度功能变迁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10]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
[11]莫里斯·梅斯纳.毛泽东的中国及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史[M].张瑛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
[12]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3]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14]任剑涛.市场列宁主义的“中国奇迹”与米塞斯断言的反思[A].中国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冬季卷[C].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15]李泽厚,刘再复.告别革命———回望二十世纪中国[M].台北:天地图书有限公司,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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