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教基础看,他们的世界观不完善的宗教根源恰恰是对基督教伦理的背离。根据基督教的伦理,人人都是上帝用泥土创造的,所以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即使在11世纪,这种平等还得到传播,就像一位女伯爵在释放一个女奴隶时所说:“我们皆是从上造出来的,应当互相可怜……凡所交付我们的,应使他们自由。”{8}美国是基督教占主导地位的民族国家,也是新教徒最多的国家。由于基督教立足于人的“罪感”和人性“恶”的基本判断,美国人坚信他们的欧洲祖先宣扬的人性理论:“一般而言,人都是忘恩负义、诈伪轻浮、怯懦、贪婪的。当你成功的时候,他们一切都属于你,他们的血肉、他们的财产、他们的子孙,一切都贡献给你。但是,一旦遇到危急情况,他们就倒戈相向,落井下石。”{9}既然人性如此之恶,就不值得信任任何人了,“在作出有关国家安危的决策之时,决不应该去管它是正义还是邪恶,仁慈还是残忍,或者说可敬还是可憎。相反,所有其他的考虑都应该抛在一边,惟一的选择就是全力保卫国家的生存和维护国家的自由。”[11]美国作为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的大本营,长期浸淫在这种信仰与世俗生活的挣扎之中,这正是他们世界观不完善的本原。
可见在美国宪法反映的这种唯我世界观里,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结合指引着个人的生活,而州宪法只关注“我们xx州人民”,联邦宪法当然立足于“我们合众国人民”。任何关于“对世界负有责任”[12]的承诺基本上只是演讲中的装饰,原因仅仅在于:他们的世界观是不完善的。
(二)伊朗宪法反映的唯我世界观
以伊朗宪法为代表的部分伊斯兰国家宪法反映的世界观也属于唯我世界观。《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1条描述了宪法的合法性基础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古老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于伊斯兰阳历1358年1月10日和11日(公元1979年3月31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以98.2%的多数票通过的。”而且,整个共和国的制度是建立在以下六种信仰基础之上的:
“1.只有一个真主(“安拉是唯一的真主”)、只承认他的统治并归顺他的意向。2.真主的启示和它们在法律中的基础作用。3.“复生”的观点及其人的修养的建设性的作用。4.真主在创造和指引人类方面的公正。5.真主对伊斯兰革命的永恒领导和基本作用。6.人类的崇高价值,自由与对真主的职责。”[13]
由此可见,唯我世界观中的主体—“伊朗人民”是统一于真主之下的。在他们的眼里,世界上的人可以分为两种:穆斯林和非穆斯林。而“根据伊斯兰教义,在对外关系上,伊斯兰教要通过圣战扩大领土.和传播信仰,从而使全世界服从于伊斯兰教。这样,许多非穆斯林面对的选择是:要么皈依伊斯兰教,要么面对圣战之剑。”[14]
伊朗宪法的这种唯我世界观也直接表现为国内法层面上的“唯穆斯林性”和国际关系中的“唯伊斯兰性”。
在国内法上,宪法构建了这样一个不平等的主体结构体系:抽象的穆斯林总体—伊斯兰什叶派中的十二伊马姆派穆斯林—“有经人”—非穆斯林。具体而言:
首先,穆斯林的总体利益高于一切。《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11条规定:“所有穆斯林都属于一个社团,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有责任把伊朗的总政策置于各伊斯兰民族的联合和团结的基础上,致力于实现伊斯兰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统一。”
其次,伊斯兰什叶派中的十二伊马姆派穆斯林才是国家的真正主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12条规定:“伊朗的国教是伊斯兰什叶派中的十二伊马姆派,这是不可改变的原则,伊斯兰的其他教派,如哈纳夫派、沙费派、马列克派、哈巴尔派和宰德派同样受到尊重。这些教派的信徒可以按照他们的教规举行宗教仪式,他们的宗教教育和结婚、离婚、遗产和遗嘱等仪式以及就这些问题在法庭提出的讼诉都有合法性。在他们的教徒占多数的地区,地方委员会将按照他们的宗教制订地方法规,同时保护其他宗教的信徒的利益。”
再次,“有经人”有一定的宪法地位。《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13条规定:“信奉祆教、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伊朗人只是少数宗教的教徒,他们可以自由举行宗教仪式,他们个人事宜和宗教教育可按其习惯行事。”表面来看,这是一条关于授权性的宪法规范,规定了信奉祆教、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伊朗人在宗教仪式、个人事宜和宗教教育方面的权利。实际上,根据伊斯兰教的传统,这些人属于“有经人”,他们地位高于没有宗教信仰的人,而低于穆斯林。
最后,非穆斯林人被置于宪法的最低层,只是“穆斯林人民”需要处理的具体关系,他们不能享有这部政教合一的宪法赋予穆斯林的那些特权,而且他们所有基本权利的享有是有条件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14条规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和穆斯林人民有责任以伊斯兰的礼貌、善良和公正对待非穆斯林人,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而这只适用于不阴谋反对伊斯兰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按照民主宪政的一般理论,少数反对派的权利是应当得到特别保护的,决不能以他们反对现行制度而予以剥夺。非穆斯林的地位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144条中有比较直观的反映:“伊期兰共和国军队应当是一支伊斯兰的和人民的军队,应当任用那些忠于伊斯兰革命的目标并愿意为此作出牺牲的人。”显然,非穆斯林因其不属于“伊斯兰”而不能成为军人的{10},除非他们皈依伊斯兰教并愿意“忠于伊斯兰革命的目标并愿意为此作出牺牲。”《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154条规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把全人类的幸福视为自己的目标,把独立、自由和公正视为全世界人民的权利,因此,决不干涉别国内政,支持世界各地穷人反对富人的正义斗争。”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整个伊朗宪政制度和宪法框架都是建立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2条规定的伊斯兰教的6个信仰基础之上的,所以将第2条和第154条结合起来,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由于“只有一个真主(‘安拉是唯一的真主’)”,所以“只承认他的统治并归顺他的意向”是全人类实现幸福的前提条件。第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把全人类的幸福视为自己的目标”,这是伊斯兰制度的总目标[15]。第三,鉴于“真主对伊斯兰革命的永恒领导和基本作用”,所以,只有“通过广泛的军事训练来全面加强国防基础,以保卫伊朗的独立,领土完整和伊斯兰的制度。”[16]显然,这样的宪法以保卫“伊斯兰的制度”为最终归依,反映出典型的“唯一伊斯兰性”。而“伊斯兰的制度”却带有明显的强迫非穆斯林的性质,一定要自告奋勇地承担实现“全人类幸福”的“责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危险的国家制度和宪法。其实,伊斯兰教作为一个与佛教、基督教等并列的伟大宗教之一,从来不强迫他人的信仰。根据伊斯兰的教义:“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17]《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虽然承认“人类的崇高价值”。但是这种价值被背负上了“对真主的职责”[18]而流于空洞。伊朗总统内贾德曾经公开否定以色列的生存权,也充分说明了伊朗宪法所呈现的唯我世界观状况和程度。可见,是那些持有唯我世界观的国家扭曲了伊斯兰教的伟大精神。如果追究这种唯我世界观的理论责任,一些反动的违反人性法则的伊斯兰学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塔邦戴认为:“对于其他信仰多神教的非穆斯林只能予以蔑视,因为那些不接受一神教的人们‘不属于人类’,因而不应享有任何人权。”{10}(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