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每个人而言,可以验证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导致部分人为了各种目标牺牲的事实都是违背人类的根本精神和价值的。人来自自然,却超越自然,人来自历史,却超越历史,人创造了世界,却超越了世界。正是人“超越性的存在”造就了一个“属人的世界。”{16}在这个世界里,人的最重要的存在可以从具体到抽象分为四种形态:个人形态—民族形态—国家形态—人类形态。作为个人形态的人,过着具体而生动的私人生活。作为民族形态的人,是自民族国家的人类发展过程以来最强烈的共同体认同形式,“它没有长远的目的,它本身就是目的。”{17}作为国家形态的人,它本身就是为了个人形态的人和民族形态的人的生存和发展,诚如鲍桑葵所言:“国家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和个人的目的—由意志的基本逻辑所决定的最美好的生活。”{18}在当代多民族国家里,国家不但要保障人民主权,还要充分保障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与繁荣。作为人类形态的人,就是为了实现作为国家形态、民族形态和个人形态的人的存在与发展。
在此,除了个人形态的人的具像性外,其他三种形式都具有抽象性。西方人很早认识到了共同体的精神,古代希腊政治哲学的基本思想就是:“人类精神只有在一个精神共同体中才能获得完美而崇高的生命。更确切地说,这是一个只有一种精神的共同体,这种精神虽然在该共同体的每个成员的生活与行动中表现各异,但其本身却始终是一致的。”{18}可惜的是,这种政治哲学在实践中止步于各种形式的国家形态,而没有孕育出伟大普世精神。也许有人反问我:难道肇始于西方的民主、自由、法治、宪政、共和、人权等价值不是普世价值吗?我的回答是:那只是地方性的知识。如果仅仅坚持民族形态的人或者国家形态的人的利益(即自利)为导向,秉持一种不平等独存的观念,这种宪法就属于唯我世界观的宪法,如前所论的美国、伊朗等国家宪法。如果能够兼顾到其他共同体的利益(即既自利又利他),秉持一种平等共存的观念,则该宪法就属于容他世界观的宪法,如前文所论的日本宪法、德国宪法和欧盟宪法。
由于“在整个经验世界的领域中,只存在着三种可能具有绝对真理性的事物:人类个体人格、人类整体人格和人类作品。我们也可以根据它们的基础,来区分这三种价值:个体价值、集体价值和作品价值。”{19}显然,如果以人类的相互依存[26]作为导向,以“人类整体人格”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最高价值追求,则这种宪法属于整体世界观的宪法。整体世界观要求“人首先是作为人类一员而存在,国籍、性别、语言、宗教等等都是第二序的属性,她们不该成为我们看待彼此的先决条件。我们可以保持这些集体归属于认同,但没有任何一种认同在道德意义上高于全人类的认同。”{20}全人类的认同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把人当人看待,因此历史上那些包括贩卖黑人奴隶、推行封建专制、倡导种族不平等、玩弄虚假民主、发动战争的观念和行径都是没有整体世界观的表现。整体世界观的核心是人类的相互依存,无论有多少共同体作为中间环节,都不能成为人类依存障碍。这需要一种从全人类去思考的高度和角度。可以肯定,“在关于世界政治的问题上,中国的世界观,即天下理论,是惟一考虑到了世界秩序和世界制度合法性的理论,因为只有中国的世界观拥有‘天下’这个在级别上高于/大于‘国家’的分析角度。”{21}而“曾经支配世界的英国和正在支配世界的美国从来都只有国家理念,从来都只考虑了自己的国家利益,它们在管理世界方面从来都没有政治上的合法性,更没有哲学上的合法性,因为他们的‘世界思维’只不过是推广自己的特殊价值观……既然它们无法证明为什么他者是不值得考虑的,就(在与他者的关系中—笔者加注)从根本上失去了合法性。”{21}整体世界观所倡导的人类的相互依存主要着眼点在于:作为人的四种存在的每一种形态层次上的一种静态定位,而不是互动、平衡与制约,在观念上,相互依存首先是一种关于人类存在的宏大结构,不容分裂。因此,任何导致人的四种存在形态之一消亡的行为都是违背人类根本意志的。
(二)整体世界观对国家宪法的要求
整体世界观对于国家这种人们共同体的宪法有两个层次的要求。
第一,在多民族国家内,构建能够概括本国所有民族共同性的更高层次的民族性。由于“在所有人类置身的大型生活圈中,再也没有比民族更能够如此直接地适应于整个人类,如此强大地承载人类,如此忠实地反映完整的自然—精神本质,如此保留和促进高级发展与成倍增加的个性”{22}所以不可能抛弃现有的民族多样性,而应当以它作为基础构建更大的民族共同体,以“保留和促进高级发展与成倍增加的个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而言,就是构建56个民族的共同体—中华民族。“人们不能只比较早期民族生活与现代民族生活的各自特征,而必须从整体上去发现所有生活条件的巨大变化。”{22}在当代中国,作为文化民族的汉族和其他55个民族的社会生活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民族之间的交往如此地频繁和深入,以至于形成了许多不同于其中任何一个文化民族特征的生活方式。在民族自治地方,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形成的共同性是更加显著的。新构建的共同体展示的是作为其构成部分的各个民族之间的共同性,而这种共同性必须以这些民族之间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为基础,就像组成这些民族的成员具有千差万别的个性一样。只有完成了这种构建的多民族国家才能够团结其民族和人民[27]、代表其人民,作为一个完整的、名副其实的主体投入到更高级的人类共同体的构建活动中去,为人类的永福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必须兼顾到作为人的最高、最抽象共同体的人类的存在状态—相互依存,并为维护这种永续而努力。这就要求任何人、任何共同体都不能把这个世界看作是一个支离破碎的世界而为所欲为,而是把相互依存作为人类最高、最完整的静态结构加以维护,至少在宪法文本中加入“为保持人类相互依存之永续”之类的宣示。这样,在关于世界的认识论中,痛苦的历史经验就成为历史垃圾桶的填充物,逻辑上追求人类最高共同利益的相互依存既是起点也是归宿。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宪法和西班牙宪法、俄罗斯宪法也属于容他世界观的宪法[28],与欧盟宪法一样,接近了整体世界观的门槛,但还需要努力。这三部宪法序言表述各有千秋:中国宪法提出了“世界前途”的概念,西班牙宪法强调了与“世界各国人民间的和平关系和有效合作。”俄罗斯宪法“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当然,这些表述仍然属于“关系观念”,而非整体观念,所以这种以国际主义原则为指导的表述并不能带给我们一个整体的世界,而仍是一个分裂的世界。(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