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如果说以美国宪法为代表的部分西方国家宪法反映的唯我世界观的总根源是建立在政教分离、政德分离基础上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话,那么,以伊朗宪法为代表的部分伊斯兰国家宪法反映的唯我世界观的总根源就是基于一种扭曲了的宗教哲学,它们背离了伊斯兰传统[19]。这两类国家目前也处于尖锐的对立之中。
二、容他世界观
容他世界观坚持人类社会个体和共同体共存的理念。容他世界观宪法的典型代表为二战以后的联邦德国基本法、日本宪法和欧盟宪法。其中日本宪法和德国宪法都是二战后的和平宪法,经历了从唯我世界观向容他世界观的转换。而欧盟宪法是一种新的形式。
(一)德国基本法和日本宪法反映的容他世界观
早期的德国宪法和日本宪法坚持的无疑都是唯我世界观[20],只是在二战结束后才被迫转变为连强迫者自身也无法达到的容他世界观。
二战结束以后,1945年8月,战胜国的领导签订了《波茨坦公告》,对德国的未来作出安排:分为东德和西德。1948年7月1日,美国、英国和法国驻扎在西德的军事首脑召集西德各个州的总理讨论制定宪法问题,最后讨论的结果是制定具有临时约法性质的基本法而不是恒久性质的宪法,这种高明的设计反映了德意志民族的智慧与信心,为两德统一埋下了伏笔。而且,两个德国之后在国际上相互承认更加凸显这种智慧与信心。1949年5月8日,在德国宣布投降四周年之际,通过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1}。显然,德国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并战败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德意志帝国时期将各个联邦降为自治地方、并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得以巩固的成果全部付诸东流,各个州又恢复了联邦的地位[21]。虽然美国、英国和法国等占领国以“建议”的形式为联邦德国宪法制定设置原则和方向,但是“德国人对战争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刻的反省,自觉接受了西方自由民主的观念,并将之融于基本法草案中。所以,德国基本法的制定过程是西部德国人民的主权者行为,基本法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具有无可争辩的合法性。”{3}
德国基本法反映的容他世界观主要体现在其序言中。《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序言指出:“我德意志人民,认识到对上帝与人类所负之责任,愿以联合欧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贡献世界和平,兹本制宪权力制定此基本法。”在此,该法序言规定了三种最基本的关系和三个“他者”,这是德国基本法容他世界观的集中表现。其一是德意志人民及其国家与上帝的关系,该“他者”就是上帝。显然,德意志人民及其国家信仰上帝,对上帝负有责任,这是基督教传统的基本要求。其二是德意志人民及其国家与人类的关系,该“他者”就是人类。鉴于德国发动了二次世界大战并大肆屠杀犹太民族等罪行,德意志人民及其国家对人类所负有的责任显然是避免这些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这是最低的要求。为了实现这种消极责任,必须对其国家主权和国家行为方式作出限制,这一点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4条中得以进一步明确规定:“一、联邦得以立法将主权转让于国际组织。各邦于其行使国家权能与履行国家任务之权限范围内,经联邦政府之同意,得将主权托付于周边国际组织。二、为维护和平,联邦得加入互保之集体安全体系;为此,联邦得同意限制其主权,以建立并确保欧洲及世界各国间之持久和平秩序。三、为解决国际争端,联邦得加入普遍性、概括性、强制性国际公断协议。”应当说这些规范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是极其苛刻的,但这也正是联邦德国为自己的罪行所应当付出的国家主权上的代价。其三是德意志人民及其国家与其他国家及其人民的关系,该“他者”就是世界其他国家及其人民。这里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德国是“联合欧洲中一平等分子”,这种平等的地位是德国对欧洲国家及其人民负责的必要条件;其次,德国“贡献世界和平”之途径是通过作为“联合欧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是第一个将“世界和平”写入其中的宪法。。在这种巧妙的“联合欧洲”中,德国被限制住了。
日本投降以后,由美国单独占领了日本。根据《波茨坦公告》的规定,“(1)日本政治的根本原理应该实行以天皇主权向人民主权的转换;(2)日本的政治体制必须贯彻彻底的和平主义精神;(3)日本的政权形式应根据日本国民所表明的自由意志确定。”{3}然而众所周知:日本人从内心就没有进行过像德国一样的反省,他们提交给盟国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的“松本草案”并没有完全符合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因此盟军司令部起草了“麦克阿瑟草案”供日本参考,日本在此基础上修改完成了《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序言是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中最长的。是迄今为止坚持容他世界观最为完美的宪法文本,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它规定了“日本国民”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合作。序言第一段指出:“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第二,它揭示了“日本国民”对“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持久的和平”的认识与渴望,并且确认了“全世界人民”平等的和平生存权。说明日本宪法具有宽广的宏观视野。序言第二段指出:“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第三,确认了日本国与他国相互关系中的责任—兼顾他国。序言第三段指出:“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宪法容他世界观的根本宪法保证在于其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日本国永远放弃战争。该章只有第9条一个宪法条文,却确立了日本宪法作为全世界唯一一部称得上“和平宪法”的崇高地位。第9条第1款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第2款规定:“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同时,它还确立了处理国际关系时的宪法义务。该宪法在第98条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这充分表明日本宪法的和平性。实际上,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可见,日本宪法放弃了自卫的权利,反映出日本宪法放弃战争的彻底性。相对而言,同样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元凶德国和意大利,这两个国家的宪法都没有达到日本宪法这样的高度。意大利始终将自己定位为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的“协从者”身份,因此其对战争的反思以及在宪法中的表述就没有日本和德国那么彻底。与《日本国宪法》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相反,《意大利宪法》没有序言,因此就没有任何关于战争反思和国家方向的概括性表达。《意大利宪法》只是在第11条作出了“拒绝战争”的规定:“意大利拒绝参加成为侵略其他国家人民自由的工具和成为处理国际关系中争议手段的战争。在与其他国家互利的前提下,意大利赞成为建立保证国际和平与正义的秩序而对主权作出必要的限制;意大利将协助和支持以此为目标的国际组织。”[23](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