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的土地法、民法、家庭婚姻法、劳动法等方面的专家向我们介绍了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宪法》规定了越南男女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民法》规定了妇女与男子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在第679条中规定,“财产的第一继承顺序是丈夫、妻子、子女、父母,第二继承顺序是公公、姐弟,第三继承顺序是叔伯、孙子女。三个继承顺序都没有继承人时,其财产由国家收回”。2001年生效的新《家庭婚姻法》在第27条规定,从2001年10月18日开始,“所有结婚夫妇的财产要进行登记,夫妻财产登记要记录夫妻双方的姓名”,“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登记或没有协议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判断夫妻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司法实践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即把妇女的家庭劳动看成是有收入的劳动。第97条还规定了离婚妇女对土地财产的分割,“一年耕的农地,原则是离异夫妻平均分割,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分割土地”,如果离婚的一方离开原居住的村、社,另一方享有全部的土地,那么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要补偿另一方的土地价值;对多年耕农地和住宅地,一般是离异夫妻平均分割,但司法实践强调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司法部家庭婚姻法专家黎向兰女士认为,新的家庭婚姻法比1986年的《家庭婚姻法》在保障离婚妇女财产分割权利上有了明显的进步,在实践中,离婚妇女在选择子女抚养权、居住地、土地以及房地产方面有优先权。这种说法我们在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的7户农家调查问卷中得到了证实。
妇女与男子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在事实上要大打折扣。越南在历史上曾经有700余年属于中国的郡县,因此文化转传统上与中国一脉相承。在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农民家庭,我们看到农户的中堂和歌颂祖宗功德的地方,都要贴上诸如“祖宗公德千年盛,子孝孙贤万代荣”之类的中文对联,尽管他们的子孙并不认识这些方块汉字。这样的文化传统所奉行的依然是“男主内、女主外”:“男娶进、女嫁出”,因此女性在接受教育、继承祖产、家政决策、社会参与等方面有“天然”的障碍和弱势。尽管法律和政策都规定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但妇女的就业机会受到很大限制,妇女的社会角色就是承担家务,她们从小就要训练操持家务的本领,更多地承担无收入的家庭劳动。
妇女在土地初次分配中的权利是平等的,姑娘出嫁时村、社不收回土地,这是法律和政策的效力;但姑娘出嫁到婆家,土地只能留给娘家亲人使用,而一般情况下,出嫁女在婆家村很难得到自己一份承包土地,如果婆家村尚有“公益地”则可以短期租借使用。这一方面是受制于土地的不可迁移性,更多则是大家对传统习惯的容忍。离婚和丧偶妇女也常常被排斥土地权利,尽管法律规定了她们的与丈夫平等的财产继承、分割分享权的权利,但在婚姻关系变化的过程中,土地权利最容易受侵害的仍然是妇女。失去土地使用权,意味妇女增加了对丈夫的依赖性和在家政决定中的无足轻重。
传统习惯对法律和政策的贯彻的影响是极其重大的,越南在农户土地使用证书上记录夫妻双方姓名的工作进展并不快。义安省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在农村选择2个社开展“妇女土地权利保护”的试验,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在农户土地使用证书上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详见本文第二部分第2小节)。最近,该省与世界银行联合在试点的两个社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甲社:访问99个农户,其中38户访问男主人,29户访问女主人,32户同时访问夫妻两人。结果:(1)95%的土地使用证书是丈夫的姓名,4%的土地使用证书是妻子的姓名,其中有1户(占1%)是离婚女户主,3户(占3%)是因为丈夫在国家机关工作;(2)土地使用证书的利用率很高,有72户(占72.7%)的土地使用证书用于抵押,3户(3%)用于继承,2户(2%)用于财产分割;(3)有83%的农户认为土地使用证书应该登记夫妻的姓名,14%的农户认为不需要登记夫妻两人的姓名,因为夫妻是合一,3%的农户认为登记谁的姓名无所谓。
乙社:(1)访问95户农户,70户获得了土地使用证书,占73……7%;(2)在已经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中,75%登记的是丈夫的姓名,8%登记的父母姓名,只有12%的证书登记的是妻子的姓名;(3)在12%的以妻子姓名登记的土地使用证书中,有2%是因为丈夫去世,其余都是丈夫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半边户”。(4)68户(71.6%)的土地使用证书用于抵押,2户(2.1%)的土地使用证书用于继承,1户(1.1%)的土地使用证书用于财产分割。(5)有94%的农户认为应该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3.2%的农户认为夫妻是一体、合一的,不需要登记两人的姓名,有2.1%的因为丈夫去世而未回答问卷。
调查结果表明:登记了夫妻双方姓名的土地使用证书比例很小;农村男性户主仍然是主体,不到万不得已(丧偶、离异、半边户等),女性决不“担当”户主角色,表明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认同;有相当一部分农户并不认为土地使用证书上登记夫妻姓名特别重要。但是值得重视的是,越南农民获得土地使用证书及其利用率都很高,尤其是有超过72%的土地证书用于抵押。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获取,对于农业、农村以及农户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
6.2争取妇女平等的经济机会
越南争取妇女平等的经济机会、提高妇女的能力、保护妇女权益的实践丰富多彩。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反对歧视妇女》公约,越南是首先批准该公约的6个国家之一。前几年,政府批准了“为了妇女的进步事业”(1995-2000)的发展战略,还制定了与提高妇女地位、能力和保护她们的权益相关的发展战略或方案。比如,2002年5月通过了“增长和消除贫困战略”;过去一直执行的“家庭计划生育方案”、“妇女儿童发展方案”、“保护母亲和孩子健康方案”等等。这些方案共同的目标(2001—2005年)是:
——在劳动、就业方面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实现男女平等;
——创造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环境,提高她们的认知水平;
——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改善妇女健康状况;
——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提高妇女在领导工作中的地位;
——让妇女更多参加经济社会活动,保障妇女实现权利的机会;(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