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规定将出嫁女及其子女、上门女婿等分成等级给以不同的待遇,打破了集体成员无差别共同占有集体资产的法律框架和传统习惯。引起的震动和冲击是可想而知的。但是,这种有差别地占有集体资产的做法,不是以成员对村集体的贡献为依据,而仍然是建立在对妇女地位和权利的歧视上的,是妇女不平等权益的传统文化观念在当前村庄的“制度化”反应。这再一次说明,妇女虽然取得了国家法律、政策上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和地位,而事实上与男子的权利不平等是随处可见的。彻底改变这种状况需要时间。
2。3农村妇女的其它权利和地位
本次调查问卷还涉及了妇女其它权利。我们可以从有限的问卷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
2。3。1承包地由夫妻共同耕作仍然是西北农村的主要形式,但妇女除了繁重的家务劳动以外还承担了大量田间劳作。
问卷表明:西部农村承包地由夫妻共同耕种仍然是主要形式,占问卷农户总数的65%;男人种地、女人做家务的占问卷总数的11。8%,丈夫外出打工,妻子种地,以及田间主要劳动由妻子承担,丈夫只干重体力和技术性劳动的占总数的23。5%。可以看出,保持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方式的农户已经很少,大量的家庭,妇女不仅包揽了全部家务,而且要承担繁重的田间劳动,妇女的劳动负担和强度呈现增加趋势。
青海省妇联的一项调查更能说明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和作用。她们以水窖项目和家庭生活取水劳动为例。因为西北严重干旱,家庭生活用水困难,尽管建设了小水窖,但取水路途远,家庭生活取水成为繁重的体力劳动。据200户问卷调查,取水1公里以下的58户占29%;2-5公里的91户,占45。5%;5-10公里的13户,占6。5%;20公里以上的22户,占11%。取水一次往返需要半小时至2小时不等。但丈夫取水的家庭只有54户占27%,由妻子取水的76户,占38%;夫妻共同取水的51户,占25。5%,由父母和孩子取水的23户,占11。5%。事例再次证明,妇女是维持家庭生活的主要奉献者。
2。3。2妇女不是家庭的主要决策、当家理财人
为了了解妇女在家庭决策和理财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两道相关联的问答,即“你们家谁当家做主?”、“谁主管家庭的财务”?回答结果:丈夫既当家做主和又主管财务的占64。7%;丈夫当家做主,妻子理财的占17。6%;夫妻共同商量家庭事务、共同理财的占11。8%。由父母当家做主的占5。9%。
这与青海省妇联的调查相互印证。她们调查全省200户家庭对收入的支配情况:收入由丈夫支配的占46。5%,由妻子支配的只占9。5%,由夫妻共同支配的占28%,由父母支配的占8。5%,由子女支配的占7。5%两套问卷都说明一个问题:妇女对家庭生产和家务劳动的付出多而决策和理财少,付出与权利形成鲜明的巨大的反差。
妇女的地位低下除了文化和社会习惯等因素的作用以外,与她们的经济收入能力有关。青海省妇联的问卷对妇女收入能力与男性作了对比调查,发现,无论无收入、低收入、高收入段,妇女都明现低于男子。值得深思的是,男性农民的高收入主要来源于打工等非农收入,而女性农民低收入的原因,是她们主要从事了家庭种植、养殖业劳动。城乡、工农业之间的收入差别,通过家庭分工反映出来,而且成为制约农村妇女地位的主要根源。
2。3。3妇女的社会地位
经济地位决定社会、政治地位。妇女在家庭的地位影响她们的社会地位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意识和能力。问卷农户在回答“村里开会,你们家是男主人参加,还是女主人参加”时,回答“男主人参加”的占35。3%、“女主人参加”的占17。6%、“都可以参加”的占11。8%、“只有男主人不在家时才由女主人参加”的占35。3%。在回答“妇女有无机会参加村干部竞选”时,回答“有机会”的只占23。5%、“有机会、但顾虑很多”的占23。5%、“没有机会、是男人的事”的占52。9%。
青海省妇联有过类似的调查,即“农村妇女对所在村社工作关心的程度”、“妇女对当人大代表的态度”。对前者的调查结果,只有48。59%的妇女表示“对村社工作关注和留心”,而认为“村社工作与自己无关、只管做好家务”的占51。08%。对后者的调查结果是,只有11。59%的妇女“有一闪而过的念头”,73。83%的妇女“从来没有想过”;另有52。03%的妇女表示“如果当了代表一定干好”,15。58%的妇女表示“如果当了代表,也不知如何工作”。这说明妇女在社会参与意识和能力方面信心不足,恐怕与妇女的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有深刻的联系。
第三部分四川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调查
2001年10月初,我院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研究项目课题组对四川省绵阳、成都、阿坝等三地(市)州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入户问卷和调查。这次调查是试验性的,目的是摸索全面展开本课题的调研经验。
3。1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
宪法赋予妇女与男子在经济利益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四川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妇女土地权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农村妇女与男子在土地发包这一“起点”上是绝对公平的(见专栏1)。
专栏1男女平等分地的案例
刘永年家:都江堰市玉堂镇宝瓶村7组农民。全家13口人,是一个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同住在一个大四合院里,但是已经分为4家:刘永年夫妇(60岁),及其父(83岁)母(82岁)等4位老人一家。刘父原为玉堂镇的老中医,退休后仍在镇上行医(个体)。老刘家耕种2。4亩地(该村每人0。8亩地,因刘父是城镇户口,所以只有3人参加分地)。另外三家是小字辈:老大刘运民夫妇俩、1个儿子,2。4亩地;老二刘运福家庭结构同老大一样,也是3口人,2。4亩地;老三是女儿已经出嫁;老四刘运兵夫妇俩加女儿,2。4亩地。(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