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也不例外。从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有差别的土地权利主要发生在按人劳比例分配耕地的农村社区,表现为:(1)把劳动年龄段的妇女排除在“劳动力”范畴之外,否认她们作为劳动力的资格,因此,在土地的分配上,她们只能享有人均一份口粮田,而失去了劳均一份责任田;(2)有些地区虽然承认妇女是劳动力,但在劳动年龄划分上,男女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些地方规定为男子劳动年龄为18-55周岁,妇女劳动年龄为18-45岁,从而使妇女缩短了享有按劳均占有和使用集体耕地的权利;(3)男女劳动力在分配土地份额上存在着差异,有些地区虽然承认劳动年龄段妇女是劳动力,但在分配责任田时,妇女只能分配劳均耕地的一半——半份责任田。
黑龙江部分地区在第一轮承包中即土地分配发包的起始阶段,妇女与男子不平等的土地权利并没有造成尖锐矛盾。这是因为:(1)改革初期,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仅仅只是经营方式的变化,因为承包期限短,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占有者的财产权,而仅仅只表现为承包人承担耕作责任和完成合同任务,承包人从完成劳动任务中所得报酬也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不给妇女分配责任田或少分责任田,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男子对妇女的“照顾”,这符合中国“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等文化传统的习俗。(2)因为黑龙江人均耕地相对富足,而且实行“多田制”,妇女失去承包责任田的损益,可以从口粮田、饲料田、自留地的分配中获得补偿。特别是“口粮田”与“责任田”的分离,把土地的福利性及社会保障功能与土地的经济功能剥离开来,使妇女获得集体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要求得到了满足。(3)承包初期,土地不论是其作为生产资料的经济价值,还是作为物权性质的财产或资本价值都没有充分显示出来。上述原因,是农村土地初始分配时妇女与男子有差别的政策和规定能够制定并被贯彻执行的深层次原因。
4.3妇女土地权利实现的障碍
但是,随着耕地承包期不断延长,由第一轮15年不变到第二轮再延长30年不变,再到“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而且这种政策趋向将得到立法的承认。另外,在土地承包期限延长的同时,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内涵也不断拓展,由初期的单纯耕作权拓展到承包农户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部分处置权(包括继承、转让、转包、租赁、入股,还将发展到抵押)。这标志着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事实上具有了物权性质,承包土地使用权已经或即将长期化、物权化、资本化。在此宏观背景下,人们对平均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欲望被空前调动起来。因此,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已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4.3.1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实行大调整的地区(比如绥化市),
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与男子、劳动力和非劳动力均获得了平等的土地分配权利。由于土地分配上的公平以及坚持了集中连片的原则,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一些矛盾,诸如人均占地不均,土地分割零碎等等都迎刃而解,农民“平均土地”的心理得到了极大满足,有较好的预期,农民普遍认可和接受“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以及“30年承包期限内不调整土地”的立法倾向。在这样的地区,妇女的土地权利将不会在土地占有、使用和流转的过程中流失。可以预计,第二轮土地承包至少30年不变目标能够实现。
4.3.2但是,妇女在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却仍然存在着不平等待遇。有些地方在界定享有承包田人口的政策中规定,“享受承包田的人口原则上以1997年11月1日零时在籍人口为准,包括婚入(含经村同意的男到女家落户)人口,新出生人口,经批准迁入的人口”。还规定“婚出到别村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都不再分配承包田,其承包田一律在婚入地分给。婚出到区外农村的,婚入地已延长承包期的,经所在市县证明,可分给承包田,否则不分给承包田”。很明显,这些政策规定中留有传统的“男娶进、女嫁出”婚俗观念的影响。男到女家落户被认为是不合情理的,因此,要“经村同意”,否则没有土地分配权;而妇女出嫁落户男家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因此不论你迁不迁出户口,婚出地一律不分配土地。这种做法限制了婚配妇女作集体成员的资格,违背了《宪法》关于居住自由的原则,但又确实是现实农村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以城郊型农村最为突出。由于城郊型农村能够分享到城市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双重好处,因此具有强有力的吸引力,婚出妇女不愿迁出户口,而同时又有许多进不了城的人口拼命挤入城市郊区,迁入人口增加导致城郊型农村人口过速增长,这又与城市化发展建设用地增加,耕地急剧减少形成鲜明反差。从而加剧了当地农民内部利益分配的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居住自由”是有条件的。
4.3.3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采取小调整和顺延的农村社区,妇女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土地分配不均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顺延承包也顺延了矛盾,使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积累起来:(1)妇女没有分配或少分配责任田,在以妇女为户主的单亲家庭中,承包耕地明显少于当地户均承包的耕地,这不仅给妇女本人,而且对其子女和父母的生活带来了影响。她们中有一部分可能成为农村社区的贫困户。(2)婚入、婚出妇女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极易丧失承包土地使用权和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的财产权。婚出妇女因户口从娘家村迁出而可能承担承包地被集体收回的风险,即使村集体不收回婚出妇女的土地,娘家也可能无偿占有其土地资本。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出嫁妇女除从娘家获得嫁妆外是无权分配或继承娘家财产的。(3)丧偶妇女也可能失去丈夫所承包的土地。一是所在集体因其家庭没有男劳动力而有机会收回责任田,二是在承包土地使用权继承过程中,可能受家庭财产由儿子们分割和继承的传统习俗影响而失去承包土地。(4)离婚改嫁妇女丧失承包土地机会也大量存在。离婚和改嫁,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受各条件的限制,离婚后财产分割中一般不可能包括承包土地使用权这笔财产,而改嫁后户口迁入地已完成土地分配和承包,在“生不增、死不减”和“无地可调”的双重约束下而彻底失去承包土地。由此,使一部分再婚妇女因无土地资本而强化了对男子的依附性。(5)在土地使用权继承中,妇女也更容易失去土地。(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