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中国西部农村土地制度和妇女权益
——十二省(区、市)农村综合问卷调查分析
2002年暑假,我院在分别委托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利用学生暑假对西部12省(区、市)农村进行综合调查。此前,我院农村所曾经在四川、陕西、甘肃、青海等四省进行了典型调查。
问卷样本覆盖西部12省95(市)县397个行政村。样本中腹地型农村占85.7%,城郊型农村占14.1%.受访农户中,普通农民家庭占63%,农村干部家庭13.3%,党员家庭占12.6%,村民代表家庭占11.1%.受访农户的收入水平,按照“上等、中上等、中等、中下等、较差”区分,分别占7.9%、23%、41.7%、18%、9.1%.这一结构:一方面证明样本的代表性;另一方面又因为样本的随机性而可以据此判断西部农村收入分配差距和生活差距的大致情况,可以认为,西部农村中等(包括中上、中下)生活水平的农户占绝大多数,达到82.7%,“上等”“较差”都不超过10%,农村“中产阶层”呈现增长趋势。
5.1“户籍规则”使农村妇女普遍获得了平等的承包地初次分配权
西北地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陕西、甘肃、青海、四川等省的典型调查未发现妇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对于问卷“你村男女是否平等分地?”有94.1%的农户回答“是”,5.4%的农户回答“否”。从农户“你有无承包土地?”的回答结果可以知道,西部农村有91.6%的妇女获得了承包土地。可以断定:西部农村妇女在耕地分配上与男性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在土地发包的“起点”上是公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但是这种结果并不完全是贯彻“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的效果。西部农村有些地方有一条不成文但很普遍的规则:即以农民合法户籍为依据分配和调整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户口,无论男女老幼一律平均分得一份耕地。按照“户籍规则”,人口多少是决定农户土地多寡的依据,由此延伸:非合法新增人口(比如超生、非法婚姻的新媳妇)得不到土地;而预测的合法新增人口则在个别地方可以提前分配耕地。比如陕北某县第二论承包按照预测人口分地,未婚男性成员可以预先获得“未来媳妇”及其“未来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扣减“待嫁女”的耕地。需要指出,这种性别歧视性的分地办法不仅得到地方政策的默许,而且凡是采用这种办法分配承包耕地的农村社区,目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调整的要求远远没有那些未采取同类措施的农村社区强烈,人地矛盾和土地纠纷也极少。
另一类典型的案例是乡村传统习惯以“村规民约”之类合法的形式侵害妇女土地权利。比如,在城郊型或者较富裕的农村,由于区域收益的差异而导致集体成员膨胀时,这些村庄即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制定规则,不分配入赘男子以及子女的土地,同时强制收回“应该出嫁而赖着不走”女子的责任田。这说明,现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初次分配的平等权,是依赖“户籍规则”以及“集体成员必须平均占有集体土地”的观念而获得,并非得益于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因此,当集体成员平均占有土地的要求被绝对化时,又必然首先牺牲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
5.2妇女土地权利的真实性
家庭成员财产关系不明晰,妇女土地权利的归属并不完全属于自己。尽管新的婚姻法要求结婚夫妇登记财产,但响应则极少。“三纲五常”的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家庭财产明晰到成员个人的做法有天然的冲突。所以直到今天,中国家庭成员的财产关系并不明晰。土地管理法、承包法,都未强调将夫妻双方的名字记入土地经营权证书。因此,妇女以户籍为根据获取的土地并没有法律上的凭证。妇女的土地权利首先在名义上归属于“户主”。而户主主要以家庭男主人为主,占问卷总户数的92.3%,只有7.2%的受访农户是家庭主妇。但是我们却发现,有39%的受访妇女承认土地在自己的名下(见图1)。这与妇女对土地权利的重视和追求有关系。
5.3婚姻变化中妇女土地权益的安全性
女性婚丧嫁娶过程中户口迁移或者注销都将影响其土地权利。
5.3.1妇女无地和失地的主要原因在于婚姻关系的变化。问卷显示,有7.2%的受访妇女没有土地。分析无地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出嫁后失地”和“国家征用后失地”(见图2)。
问卷还显示,土地初次分配以后,有18.3%的已婚妇女土地留给了娘家。这种情况发生是“30年不变”政策框架下的必然结果。“30年不变”意味着娘家村在期限内不能收回“出嫁女”的土地,也意味着婆家村没有可以供调整的土地分配给新媳妇。从妇女个人对土地占有、利用和收益等具体权利来说,在这个过程中她必然失去土地。为了保障妇女能够获得土地,《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妇女在娘家或婆家获得一份承包地,但不能保证妇女真正占有、利用土地并获取收益。
5.3.2“离异妇女”反而比“出嫁女”的土地权更有保障。受访妇女在回答“你村的妇女如果嫁给外村人,她的土地将如何处理?”时,有36.3%的回答“由娘家村收回”,53.3%的人回答“留给娘家使用”,有4.7%的人回答“不知道”,只有4.4%的人回答“由该出嫁女继续使用”。加总“被收回”和“给娘家”的,有89.6%的“出嫁女”将失去土地。但调查显示,却有近七成的“离婚妇女”可以以各种形式获得土地。受访者对“妇女离婚,她的承包地如何处理”的回答是:“从婆家分出自己的一份”占41.2%:“与丈夫对半分地”占8.4%:“不能从婆家分地但能从娘家分地”占18.3%:“婆家、娘家都不能分地”占21.5%:“不确定”占5.9%.典型调查是我们明白,上述现象仍然根源于乡村传统习俗的作用——“出嫁女”不能继承娘家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只能“心甘情愿”地将土地留给娘家(见表1),表明血缘关系对家庭成员财产“温柔的侵吞”。而离异妇女却不同,她们有极强的依法获取自己合法财产的动机和理由,决不被“亲情”所迷惑。(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